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医学院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医学院。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
10132
。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医学院主校区
(
呼和浩特市
)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内蒙古医学院设立由校领导、教务处、纪检监察组及二级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内蒙古医学院教务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日常事务。
第九条
内蒙古医学院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对招生工作过程实施全面监察。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内蒙古医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按专业志愿清进行录取,区外考生按分数优选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招生计划的
120%
。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并且英语单科成绩(笔试及听力)在及格以上(例如:150分试卷达到90分以上),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
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择优选择专业;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入学
2
年半后进行二次分流,部分留在临床医学专业,部分分流到临床医学骨科方向、临床医学诊断病理方向、临床医学运动医学方向;中医学类入学
2
年半后进行二次分流,部分留在中医学专业,部分分流到中医学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方向和中医养生康复方向;药学类入学
2
年后进行二次分流,部分留在药学专业,部分分流到中药学和药物制剂专业。
第十四条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投档后不影响第一志愿考生的预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等调剂。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考生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专科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医学院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
0471
-
6657014 (
兼传真
)
、
6657031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内蒙古医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医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