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南财经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河南财经学院,国标代码
10484
。
第五条
办学地点:郑州市文化路
80
号
,邮政编码
450002
。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培养本科生为主。
第八条
办学特点:学校成立于
1983
年,是河南省唯一一所财经类本科院校。学科分布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09
年学校按照规模质量并举的原则,安排招生计划共计
5655
人,其中普通本科计划
3740
人(含省外
300
人、高水平运动员
45
人、预科升入
147
人),预科计划
160
人,专升本计划
623
人,中外合作办学专科
492
人,软件学院专科
640
人。普通本科计划面向全国
31
个省(市、自治区)招生,艺术类本科、预科、专升本和专科计划面向河南省招生。
第十三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等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
100%
-
120%
控制。
第十六条 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的录取原则。
1
、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2
、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照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同时综合考虑不同专业对相关考试科目、身体条件等因素的要求。在生源不足的专业中对同意调剂的考生进行调剂,对不同意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要求参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招生计划,普通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选测为
BB
,必测为
第十八条
艺术
类专业录取,使用河南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专业课考试成绩上线、英语成绩
55
分以上(含
55
分
)的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占
60%
,文化课成绩占
40%
,两科成绩折合后相加之和作为总成绩,按第一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学校公布的《河南财经学院
2009
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
所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政策。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有关证件(卡)工本费等。
按照河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本科文科类专业
3400
元/生·年,理工类专业
3700
元/生·年,艺术类专业
5700
元/生·年。预科生收费:预科一年,每生学费
20000
元,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按照所学专业当年的普通本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中外合作办学专科13600元/生·年。软件学院专科10000元/生·年。
住宿费按住宿条件不同,每生每年400
-
1000元不等。
第二十五条
奖励资助政策
:为鼓励优秀学生,学校设置了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等。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目前采取了开辟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减缓学杂费等资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河南财经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颁发河南财经学院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或专科学历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形式,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归河南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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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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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