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2008
   
   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
   
    “
   
   阳光工程
   
    ”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是首批经浙江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成立于
  
  
   
    1999
   
  
  
   年,
  
  
   
    2004
   
  
  
   年
  
  
   
    11
   
  
  
   月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予以确认的通知》被教育部正式确认为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现有本科生
  
  
   
    8000
   
  
  
   余人。
  
  
   
  
   第五条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是浙江工商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在专业师资、图书资料、教学设施等方面部分依托浙江工商大学办学。
  
  
   
  
   第六条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设有
  
  
   
    26
   
  
  
   个本科专业。涉及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文学、法学六个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地址。下沙校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府街,邮编:
  
  
   
    310018
   
  
  
   ;教工路校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49
   
  
  
   号,邮编:
  
  
   
    310035
   
  
  
   。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九条
  
  
   
   
  
  
   按照招生各省教育厅批准的当年分专业(大类)招生计划招收新生。录取批次是本科第三批。
  
  
   
  
   第
  
  
   十
  
  
   条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2008
   
  
  
   年有
  
  
   
    23
   
  
  
   个专业招收新生。包括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旅游管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法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土地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广告学、编辑出版学、英语、日语、艺术设计。其中公共管理类按大类招生,该类包括公共事业管理、土地资源管理、行政管理三个专业。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入学一学年后,学校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2008
   
  
  
   级学生专业分流办法》进行大类内专业分流。
  
  
   
  
   第十一条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招生省高招委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招生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
  
  
   按不超过计划录取人数的
  
  
   
    105%
   
  
  
   向各省所属招生机构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三条 新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录取采用计算机二次投档。
   
    
  
   (一)按专业级差方式投档,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之间各级差为
   
    2
   
   分,第四、五、六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级差为
   
    0
   
   分。
   
    
  
   (二)排序中总分相同的,遵照德、智、体全面衡量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我校其他志愿的进档考生,在缺额专业计划中,按第十四条原则录取。
   
    
  
   第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的录取办法详见《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美术类
   
    2008
   
   年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对各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英语高考成绩达到合格线以上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成绩合格生源不足时,则适当降低英语单科合格线
   
    (
   
   按
   
    5
   
   分一档降分
   
    )
   
   至额满为止。英语成绩按满分
   
    150
   
   分制计,若满分不为
   
    150
   
   分的省,其考生的英语高考成绩按满分
   
    150
   
   分制折算后再衡量是否符合标准。各专业英语单科合格线为:
  
  
   
  
   (一)艺术设计专业:
   
    60
   
   分。
   
    
  
   (二)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100
   
   分。
   
    
  
   (三)日语专业:
   
    90
   
   分。
   
    
  
   (四)其他专业:
   
    70
   
   分。
   
    
  
   第十九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加分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为吸引和鼓励优秀学生,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
  
  
   一
   
    )
   
  
  
   
   
  
  
   学校与浙江工商大学之间架构人才培养立交桥。即在第二学年末,选拔不超过
  
  
   
    2%
   
  
  
   的品学特优的学生转入浙江工商大学就读。具体选拔办法另定。
  
  
   
  
   
   
   (
  
  
   二
   
    )
   
  
  
   
   
  
  
   学校面向学生设立金额为
  
  
   10000
  
  
   元
   
    /
   
   年· 生
  
  
   的特别优秀奖学金,获奖比例在本年级学生数的
  
  
   
    2
   
  
  
   %以内。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确认,第一志愿
   
    (
   
   平行志愿
   
    )
   
   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校将确保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
   
    
  
   (
  
  
   一
   
    )
   
   在高中阶段参加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声乐、器乐、舞蹈、话剧、曲艺类艺术测试并获三级以上证书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书法类艺术特长测试获得
   
    A
   
   级证书的考生;
   
    
  
   (
  
  
   二
   
    )
   
   在高中阶段获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网球、田径、武术、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等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的考生;
   
    
  
   (
  
  
   三
   
    )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的考生;
   
    
  
   (
  
  
   四
   
    )
   
   正式出版专著的考生。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
   
    二十二
   
   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现行学费标准为:普通美术类专业学生学费
   
    20000
   
   元
   
    /
   
   人·学年,其他专业学生学费
   
    16000
   
   元
   
    /
   
   生·学年。具体实施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报考的学生应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第
  
  
   二十四
   
    条 学校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特别优秀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多类单项奖学金。
    
     
  
   
    第五章
   
  
  
   
    
    
   
  
  
   
    咨询联系和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第二十五条 新生录取结果通过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学院网址:
   
    http://
    
     
      hsy.zjgsu.edu.cn
     
    
    
  
   招生信息网:
   
    http://zhaoban.zjgsu.edu.cn
    
  
   电子邮件:
   
    
     
      zhaoban@mail.zjgsu.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0571
   
   -
   
    28877065
   
   ,
   
    0571
   
   —
   
    88840567
   
   (录取期间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