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2010
年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
13275
。
第七条
办学性质: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是
1999
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工业大学举办,
2004
年由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是中国独立学院协作会常务理事单位、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会独立学院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
第八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九条
颁发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关于选拔之江学院优秀本科生转入浙江工业大学学习办法》(浙工大
[2010]20
号),学院每年从二年级学生中选拔
2%
的优秀学生进入母体学校浙江工业大学学习,转入校本部学习的学生,变更为浙江工业大学学籍,享受浙江工业大学公办学生同等待遇,符合浙江工业大学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以浙江工业大学名称具印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条
办学方针:学院遵循“依托母体、相对独立、办出特色”的办学方针,致力于培养知识结构合理、富有创新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人才。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之江路
182
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浙江省、北京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辽宁省、安徽省、四川省、湖南省、江西省、河南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
14
个省(市)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学院调档数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
1.2
倍以内。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九条
学院对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英语专业要求
100
分
(
含
)
以上;日语专业要求
90
分
(
含
)
以上;对外汉语专业要求
90
分
(
含
)
以上;艺术设计、动画专业要求
50
分
(
含
)
以上;对数学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要求
90
分(含)以上。如果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单科成绩
5
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
以上英语、数学成绩要求按单科总分
150
分计,具体按各省(市)普通高考实际英语、数学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学院对
1
、
2
、
3
、
4
专业志愿按
1-3
分级差进行专业投档,
4
、
5
、
6
专业志愿视为并列志愿,不设级差分;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市)的考生,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学院执行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院美术类专业招生另发《
2010
年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年开始时,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进行预收。收费标准为:艺术类专业学费
20000
元
/
人
·
学年,部分工科类专业学费
19000
元
/
人
·
学年,其它工科类及日语专业学费
17000
元
/
人
·
学年,普通文理科专业学费
16000
元
/
人
·
学年。部分工科类专业为建筑学、工业设计、通信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其它工科类专业为城市规划、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工业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各类专项奖学金等,获奖面近
30%
。在校生还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及由社会各界设立的相关奖学金。学院执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设有“之江学院特殊困难学生援助基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联系方式: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网址:
http://zs.zjc.zjut.edu.cn/
电话:
0571-87317715
传真:
0571-87098016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
182
号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
310024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