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一、
院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二、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三、
校
址: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学路
四、
录取规则
1、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 录取过程中,院校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办理(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录不满再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志愿考生);专业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处理(即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志愿录取;未录满专业再按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完所有专业。最后,如果个别专业还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
3、 在院校第一志愿已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4、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5、 报考我院考生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各种指导意见》执行。另外,考虑到医科特点,我校限招色盲、色弱的考生。
6、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五、收费标准
按吉林省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 [ 吉教计字( 2000 ) 68 号吉省价收字( 1999 ) 24 号 ] 执行,学费 6000 元 / 年(内蒙古学生 5500 元 / 年)。
六、招生计划
详见教育部学生司下发各省招生办 2008 年招生计划表。
七、学历证书
颁发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八、联系方式
地 址: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学路 邮编: 130118
联系电话: 0431 — 86172678 84559559 84523955
传 真: 0431 — 84559559
网 址: www.dfzyxy.edu.cn
E-mail: david0325@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