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吉林长春

院校隶属吉林省教育厅

创建时间1992年

男女比例 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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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生章程 -2011-05-13 16:17:00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2011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 民办普通高职院校
学校办学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新城大街 1988 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高职)专业:
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6000 ;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6000 ;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6000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6000 ;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6000 ;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6000 ;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6000 ;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6000 ;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6000 ;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各专业学费标准均为每生每学年 5500 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报考我院考生身体及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各种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录取过程中,院校志愿按 志愿清 方式办理(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录不满再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志愿考生);专业志愿按 志愿清 方式处理(即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志愿录取;两名考生总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比较英语成绩,其次比较数学成绩,再次比较语文成绩,最后比较综合科成绩,如各成绩均相同,则由学院领导视客观情况决定。);未录满专业再按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此类推,直至录取完所有专业。最后,如果个别专业还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在院校第一志愿已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www.dfzyxy.edu.cn
通讯地址: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新城大街 1988
联系电话: 043186172678
联系人:韩雪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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