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自身发展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情况
第一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是教育部直属,进入“
211
”工程建设的公办的全日制全国重点大学。学校分有东西两个校区,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11
号,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6
号。
第二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创建于
1956
年,现已形成以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为主的学士—硕士—博士的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了“厚基础”和“重开放”的鲜明办学特色。
第三条、
学校现有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共
395
人,博士生导师
175
人。已形成以著名中医药学家为代表、“长江学者”等杰出人才为骨干、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为生力军的师资队伍。
第四条、
学校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2
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14
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学科
10
个,北京市重点学科
3
个。已形成以国家重点学科为龙头,重点学科的数量和专业覆盖面在全国中医药院校中保持绝对领先地位。
第五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创建世界知名的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北京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等日常招生工作,并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和广大考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七条、
学校招生计划、专业计划、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常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2008
年本专科招生共计
1800
人,其中本科
1200
人,高职(专科)
600
人,本科招生专业为
中医学、中药学、制药工程、针灸推拿学、公共事业管理、工商管理、护理学、英语(医学)、法学(医药卫生)。高职(专科)招生专业为中药、护理。
详细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视各省市生源情况,调档比例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的
120%
。
第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北京中医药大学的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依考生填报学校志愿顺序,优先考虑先报考生。
第十一条、
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再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
3
,
3
,
1
,
1
分依次递减。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投档成绩低而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市,学校按考生分数和等级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在实考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的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部分专业建议英语考生报考,如中医学(七年制)、管理类和英语(医学)专业。中医学(七年制)针推对外交流方向、英语(医学)专业须有口试成绩。护理学专业限招女生,建议身高
第十四条、
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学校建议残疾考生、肝功能异常或澳抗阳性者慎报。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其他体检条件均按教育部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生、高职升本科、各类基地班等形式的招生工作。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按专业学制收取新生学费。医药类、英语(医学)、护理学(涉外方向)专业为
5800
元
/
年;制药工程专业为
5500
元
/
年,其它本科专业为
5000
元
/
年;高职(专科)为
7000
元
/
年。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科及高职(专科)护理专业新生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西两校区学习,高职(专科)中药专业新生在北京中医药大学高职部(廊坊校区)学习。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新生报到时均按录取专业报到。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奖贷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者,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经查实,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以上未尽事宜以当年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11
号
邮政编码:
100029
联系电话:
010-64286231
(传真)
语音咨询:
010-64286211
招生网址:
http://www.bucm.edu.cn
招生就业
/
本专科生
E-mail
:
jwczsb@bucm.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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