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
     
      2008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08
   
   〕
   
    3
   
   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26
   
   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成立于
   
    2001
   
   年,
   
    2004
   
   年被教育部确认为甘肃首批独立学院,属本科层次高等学校。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招计划。
   
    
  
   第三条
   
    
    
   
  
  
   学校全称: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
   
    
  
   部编代码:
   
    13512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店子街
  
  
   45
  
  
   号
  
  
   
  
   邮政编码:
  
  
   730020
   
  
   学院网址:
  
  
   http://www2.lzcc.edu.cn/changqing
   
  
   招生办公室电话:
  
  
   0931
  
  
   —
   
    8698906
   
   (兼传真)
   
    
  
   E-mail
  
  
   :
  
  
   
    
     chqzhaosheng@lzcc.edu.cn
    
   
   
  
   第四条
   
    
    
   
   毕业证与学位证:自
   
    2008
   
   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学院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得办学思想、学科特点、专业内涵;开展招生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进行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和各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为准,详见附件一。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
  
  
   “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
  
  
   的录取体制,遵循
  
  
   “公开程序、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
  
  
   的原则。
  
  
   
  
   第十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提档比例一般为100%—
  
  
   120%
  
  
   。
  
  
   
  
   第十一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可以录取未填报我院志愿且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可以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四条
  
  
   
   
  
  
   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同时参照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进行。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则依据考生填报的参考志愿作适当调整。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专业服从调剂者,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安排适当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录取中的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做好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录取结果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六章
   
  
  
   
    
    
   
  
  
   
    招生录取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我院只招收报考英语语种的考生。一般情况下,要求考生英语成绩合格,对于报考英语(商务英语方向)专业的考生则要求英语成绩优良。
  
  
   
  
   第二十一条
  
  
   
   
  
  
   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对艺术设计专业,录取时认可甘肃省美术类统一考试的专业课成绩;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依据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和应往届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各项收费按照甘肃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
  
  
   、学费:广告学、艺术设计、艺术设计(装璜设计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英语(商务英语方向)专业:
  
  
   8000
  
  
   元
  
  
   /
  
  
   人
  
  
   ·
  
  
   学年。
  
  
   
  
   其他专业(含专业方向):
  
  
   7500
  
  
   元
  
  
   /
  
  
   人
  
  
   ·
  
  
   学年。
  
  
   
  
   2
  
  
   、
  
  
   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标准化公寓管理,住宿费
  
  
   900
  
  
   元
  
  
   /
  
  
   人
  
  
   ·
  
  
   学年。
  
  
   
  
   注:如遇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和贫困生资助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分为
  
  
   “
  
  
   综合奖学金
  
  
   ”、“
  
  
   单项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分四个等级:特等
  
  
   2000
  
  
   元
  
  
   /
  
  
   人
  
  
   ·
  
  
   学年,一等
   
    12
   
  
  
   00
  
  
   元
  
  
   /
  
  
   人
  
  
   ·
  
  
   学年,二等
   
    8
   
  
  
   00
  
  
   元
  
  
   /
  
  
   人
  
  
   ·
  
  
   学年,三等
   
    6
   
  
  
   00
  
  
   元
  
  
   /
  
  
   人
  
  
   ·
  
  
   学年。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术、科研、创新、文体等方面的突出表现给予的奖励,分为“学术创新奖”、“考研激励奖”、“素质能力奖”和“其他单项奖”四类,奖励金额为
   
    100
   
   —
   
    2000
   
   元。具体评选办法和标准按照《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三)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参评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额度为
   
    5000
   
   元
  
  
   /
  
  
   人
  
  
   ·
  
  
   学年。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
   
    [2007]135
   
   号)精神,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试点地区(甘肃、重庆、湖北、江苏、陕西)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报到入学前可以在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经济困难补助、勤工助学。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甘肃省“国家助学金”,额度为
   
    2000
   
   元
   
    /
   
   人
  
  
   ·
  
  
   学年;学院每学年对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一次困难补助,金额为
  
  
   300
  
  
   —
   
    500
   
  
  
   元;学院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