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学院
2009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陇东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陇东学院普通本科、专科、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陇东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院校招生、招办监督”的模式,在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陇东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
10738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八条
以本科教学为主的教学应用型大学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陇东学院
第十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
137
号);新校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八里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陇东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陇东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陇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五条
陇东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市、区)招生计划
120%
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区)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陇东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
、艺术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及英语单科均上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均承认全省专业联考成绩。
2
、根据相关专业特点,我校部分专业在录取时对高考单科成绩有一定的要求。如汉语言文学专业、英语专业对语文、英语成绩有要求,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经济学专业对数学成绩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在各省级招办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
3
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体检或其它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假冒顶替入学学生随时发现随时清退,学校将保留进一步追查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收费
学费:
1
、师范类专业:文科专业
2100
元
/
生·年,理科专业
2300
元
/
生·年,音乐学、美术学专业
3200
元
/
生·年,体育教育专业
2400
元
/
生·年;
2
、非师范类专业:文科专业
3200
元
/
生·年,理科专业(除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三个专业
3800
元
/
生·年外)
3400
元
/
生·年,舞蹈学、艺术设计
4800
元
/
生·年;
3
、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预科期间学费
15000
元
/
生·年。
住宿费等其它费用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新的规章制度不一致,则按国家或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主管单位:陇东学院招生就业处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
137
号
邮编:
745000
电话:
(0934) 8632121
,
8631421
,
8652820
传真:
(0934) 8632121, 865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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