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利,规范招生管理,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填报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码:
   
    13739
    
  
   第五条
   
   
   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北街
   
    19
   
   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院校性质: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是由陕西省人民政府
   
    (
   
   陕政函
   
    [2004]48
   
   号
   
    )
   
   批准成立,由教育部
   
    (
   
   教发
   
    [2004]76
   
   号
   
    )
   
   备案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院位于古城西安南郊文化区。
  
  
   学院现有园林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现代教育技术、市场营销、物流管理、旅游管理、汉语、司法助理、建筑工程技术、会计等
  
  
   
    11
   
  
  
   个专业。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参加全国统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修读英语。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
   
    120%
   
   以内。
   
    
  
   第十八条
  
  
   
   
  
  
   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对高考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投档线上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顺序,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的条件,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高考分为准。在高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二十条
   
   
   分专业录取时,学院依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按高考成绩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任何专业但本人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与计划严重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招办协调下,学院将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严格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名称具印。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等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文史、理工类:
   
    5500
   
   元
   
    /
   
   学年
   
    
  
   住宿费:
   
    800
   
   元
   
    /
   
   学年
   
    
  
   第二十七条
   
   
   我院招生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9-81599882
    
    
    81599883
    
    
    
  
   咨询传真:
   
    029-83113016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北街
   
    19
   
   号一号楼1
   
    214
   
   室。
   
    
  
   通信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北街
   
    19
   
   号一号楼1
   
    214
   
   室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710118
    
  
   
   
  
  
   网
   
    
    
   
   址:
   
    www.yt-edu.cn
    
  
   电子邮件:
   
    xayt83113032@126.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下进行,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
  
  
   
  
   
二 0 0 八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