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2017
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 2014 〕 35 号)、《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7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17 〕 1 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
:
西北政法大学
;
国标代码
:10726
。
办学地址: 西安市西长安街
558
号(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南路
300
号(雁塔校区)。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第五条 学历及学位证书: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西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全校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招生委员会的决策,领导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下达,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 1% ,用于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控制在
110%
以内;实施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实时模拟投档确定投档比例。
凡进档考生,按照“志愿清”的原则安排专业。对于投档分数线以上,分数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有关省份实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相应制定了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
1:1
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超过
1:1
范围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江苏省录取规则: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和等级须满足学校科目要求和等级要求。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分数相同时 , 优先考虑等级高的考生。
上海市、浙江省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需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我校无特殊专业选考要求。
第十四条
艺术类招生: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在统考专业课和文化课均合格的基础上,首先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其他
男女生比例:公安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
15%
,其他各专业男女不限。
外语要求:除外语类专业,报考我校其他专业均不限语种。
考生体检标准: 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公安类专业按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2003 〕 16 号文件执行。
新生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公安类专业、外语类专业
4500
元
/
生·年,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11000
元
/
生·年,戏剧影视文学专业
9000
元
/
生·年,其他专业
3500
元
/
生·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陕西省物价局审定公示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长安校区:西安市西长安街
558
号
邮编:
710122
电话:
029-88182275
传真:
029-88182277
雁塔校区:西安市长安南路
300
号
邮编:
710063
电话:
029-85388805
传真:
029-85385730
http://www.nwupl.edu.cn
E-mail
:
xfdzjc@126.com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西北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