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法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新校区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华道
128
号
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缸窑路
114
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四条
为了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成立以纪检书记为组长和有关领导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学院录取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六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院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
学院优先录取院校志愿第一志愿为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考虑其他志愿的考生。
第七条
为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学院实行按专业及专业类相结合的办法招生(详情见我院招生计划)。对于按专业类招收的考生,大学一、二年级学生按专业类宽口径进行培养,从三年级开始,依据就业形势和学院办学条件,学生在专业类内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第八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不超过
120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将投档的考生按分数进行排队,优先处理队首考生志愿,即先处理专业志愿
1
,然后专业志愿
2
,依次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考生相关科目成绩。
第九条
学院对符合省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依据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执行。即提档及分专业时,我校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十条
录入我院的
2009
级学生入学一年后,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可申请专业调整。
第四章
考生类别、各专业录取要求、学费及学历证书
第十一条
2009
年我院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考生。
第十二条
我院所有专业(类)招生对男女比例没有限制;除特别注明外,各专业(类)招生对外语语种没有限制。
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有美术基础,入学后进行加试,不合格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各专业(类)对考生的身体状况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第十四条
2009
年我院在各个省、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要求详见各省招办公布的我院计划。
第十五条
我院各专业(类)学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的标准收取,即
10000
元
/
年。住宿费
500
元
/
年。
第十六条
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对达到国家及我院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
“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普通高校本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所有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者学院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校园网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E- mail:
zhaosheng@heut.edu.cn
zsb@qy.heut.edu.cn
联系电话:
0315
-
2592492
2797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