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
院
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是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院代码为14413,云南省招生代码为5398,
主管部门
是红河哈尼族
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是
实行云南省
教育厅
与
红河
州
政府
共
管以州管为主
的
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
第三条 学
院
地址:云南省
蒙自
市。
第四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是
云南省政府批准,
教育部
备案
的具有高等
职业
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
职业学院
。
第五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执行教育部规定,坚
决
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
六
条 学
院
成立由
院
长和
相
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
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
院
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
,
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学院成立
有
院领导、相关处室领导、教师代表、
校友代表、学生代表参与招生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招生工作。
第
七
条 招生
就业处
是学
院
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
院
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
专业
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认真
做好人才
市场
需求
调查
和培养
目标
的预测
评估
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
八
条 学
院
成立由纪委
书记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和学
院
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
九
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国家
关于高校招生的有关
法律法规
。
第
十
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必须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的制定
第十
一
条 学
院
招生
就业指导处
根据学
院
发展规模、办学条件、
专业
发展、
市场
人才需求
、
生
源计划编制
等
情况
进行
综合分析,确定本
院生
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
制
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
院
招生
工作领导小组、招生指导委员会
和
院
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
二
条 学
院
招生
就业处
根据国家教育部、
云南
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
院各
专业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招生指导委员会
和
院
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程序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
成绩
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七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会影响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
,(身高155cm以下学生不宜报考护理、助产专业)
。新生入学后学
院
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
院
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
院
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中经省招办调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区生源计划的,学
院
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的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
招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
考生
均
可通过省招考
院
提供的途径查询,也可登陆
学院
网站招生录取查询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
二
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和
红河
州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400元至1200元/生/年。
第二十
三
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
四
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
院
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学
院
建立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国家助学金2500-35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
五
条 学
院
办学地点:云南省
蒙自
市
第二十
六
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式误导性信息,本院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咨询
电话:087
3
-3
649578
电话
传真: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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