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云南红河

院校隶属云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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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4-25 18:0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 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是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院代码为14413,云南省招生代码为5398, 主管部门 是红河哈尼族 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实行云南省 教育厅 红河 政府 管以州管为主 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 地址:云南省 蒙自 市。

第四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云南省政府批准, 教育部 备案 的具有高等 职业 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 职业学院

第五条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执行教育部规定,坚 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条  学 成立由 长和 关部门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 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学 有关招生工作的措施 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学院成立 院领导、相关处室领导、教师代表、 校友代表、学生代表参与招生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招生工作。

条  招生 就业处 是学 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 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 专业 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认真 做好人才 市场 需求 调查 和培养 目标 的预测 评估 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条  学 成立由纪委 书记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和学 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遵守国家 关于高校招生的有关 法律法规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必须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四章  招生计划的制定

第十 条  学 招生 就业指导处 根据学 发展规模、办学条件、 专业 发展、 市场 人才需求 源计划编制 情况 进行 综合分析,确定本 院生 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 招生 工作领导小组、招生指导委员会 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 条  学 招生 就业处 根据国家教育部、 云南 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 院各 专业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招生指导委员会 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程序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 成绩 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第十七条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会影响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 ,(身高155cm以下学生不宜报考护理、助产专业) 。新生入学后学 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 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 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中经省招办调配后仍不能完成地区生源计划的,学 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地区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的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 招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 考生 可通过省招考 提供的途径查询,也可登陆 学院 网站招生录取查询系统查询录取结果。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 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和 红河 州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400元至1200元/生/年。

第二十 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 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 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学 建立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国家助学金2500-35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 条  学 办学地点:云南省 蒙自

第二十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式误导性信息,本院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咨询 电话:087 3 -3 649578

电话 传真:087 3 -3 649578

邮编:6 61100

E-mail: 402832913@qq.com

招生QQ群:天使之梦 38344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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