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云南楚雄

院校隶属云南省教育厅

创建时间2001年

男女比例 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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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2008-04-15 18:08:00

楚雄师范学院 2008 年招生章程

楚雄师范学院 国标代码: 11391 ,办学类型:全日制师范本科院校,是 2000 年由创建于 1978 年楚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楚雄民族师范学校合并, 2001 5 月经教育部批准组建,集全日制师范教育与非师范教育、广播电视教育、成人教育于一体的本科院校。学院地处云南省中部楚雄市,距云南省省会——昆明 150 公理,交通便利,位于楚雄市鹿城南路 546 号,东、西两个校区毗邻而居。学院占地面积 635 亩,校舍建筑面积近 20 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 90 余万册,其中电子图书 30 余万册。现有 11 个系、 2 个二级学院,拥有 27 个本科专业、 11 个专科专业,全日制在校生 7000 余人。 630 余名教职工中,有教授 23 人(其中 4 名教授为硕士生导师),副教授 149 余人,有博士 5 人,硕士 130 余人。学院整合国家、社会、学校三方面资源,建立起了“奖、贷、勤、补、减、缓”为一体的贫困生助学保障体系,在为贫困生积极争取国家助学贷款的同时,在社会各界支持下设立了新长城自强奖学金等 17 项贫困学生奖助学金,为有效解决贫困生的学习、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保障报考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报考条件:凡报考楚雄师范学院的考生,其报考条件

必须符合《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否则我院不予录取。

第二条 思想品德要求:思想品德考核按《 2008 年普通高等学

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的考生,我院不

予录取。

第三条 身体健状况:按《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执行,同 时考生体检表内必须有肝功检查结果,且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对报考师范专业的的考生,还必须符合师范生的特殊要求。

第四条 各省分专业招生人数以 教育部公布的 2008 年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来源计划为准。

第五条 外语要求:外语语种只限于英语;报考英语专业本

科、对外汉语专业本科的考 生,必须参加英语口

试,且口试成绩必须合格。

第六条 录取原则:

1 )根据所投考生材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

生;

2 )根据考生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 )若生源不足时,我院根据教育部、各省(市、区)

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可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

源好的 地区择优录取;

4 )录取专业的选择主要依据考生报考志愿,同时兼顾

生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等;

5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各省(市)区招办的

关规定执行;

6 )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七条 艺术专业录取原则:

1 )我院承认和使用各省(市、区)专业联考成绩;

2 )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都达到本省本科最低控制线后,对于无特殊要求的省(市、区),按照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八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

(具体标准以我院 2008 级新生入学须知中的收费标准为准)

本科专业学费标准

标准(人民币 / 生.学年)

汉语言文学、英语、对外汉语、思想政治教育、公共事业管理、

小学教育、学前教育

3200

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市场营销、财务管理

3800

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地理科学、教育技术学、

生物技术、科学教育、化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

4200

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网络工程、体育教育、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4500

音乐学、美术学

7000

艺术设计

8000

专科专业学费标准

标准(人民币 / 生.学年)

体育教育

4500

计算机网络技术、会计与审计、法律事务

4200

学院实行公寓化管理(普通公寓约 400 / 生·学年,六人公寓约 670 / 生·学年,四人公寓约 1000 / 生·学年)。

第八条 优惠政策: 凡考生的考分达到所在省(市、区)一本院校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院被录取者,学院奖励与其所录取专业一年学费相等金额的奖金。 学院实行奖、贷、助学金制,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条 录取程序:考生预录取后,经省招办审定,学院按考生所填地址直接将录取通知书寄发给考生本人,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按我院入学须知相关要求办理缴费等入学手续, 若超出我院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报到时间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具有 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及格,达到规定学

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本科生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报到手续或虚报、隐瞒, 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 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录取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学院网址: http://www.cxtc.edu.cn

联系电话: 0878--3125741 3100881 3125541

传真: 0878--3125541

电子信箱: cxsyzb@cxtc.edu.cn

楚雄师范学院

2008 3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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