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管理,继续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在招生工作中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平、公正的招生工作体系,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毕节学院(代码:
10668
)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
专科)
学校校址:贵州省毕节市环东大道中段
邮政编码:
551700
第二条 我校
2008
年招生计划为
2480
人,其中本科
1480
人、高职(
专科)
1000
人。另招少数民族预科生(本科)
60
人。
第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录取原则及相关要求:
1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文化考试成绩,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填报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则依次录取平行志愿考生和网征志愿考生。专业安排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我校分专业计划和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结合的方式进行。我校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我校其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
、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的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术科考试(湖南省报考音乐学和美术学本科专业考生需取得我校组织的专业术科考试合格证)。录取根据
“
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
的原则进行。
3
、报考
“
英语
”
、
“
英语教育
”
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统一组织的口试。
4
、除煤矿开采技术专业只招男生外,其余各专业招收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六条 收费标准:各招生专业的收费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七条 奖、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光华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绣山助学金、阿里木助学金等奖、助学金。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我校将按需要安排有偿劳动,并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资助特困生,给予临时困难补助和特困补助,努力为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毕业证书: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毕节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九条 就业方式:学生毕业后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就业指导政策以及就业市场的需求状况自主择业。
第十条 其他: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入学。入学后,经学校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857
—
8330279
(传真)
8331317
联系人:詹老师
王老师
陈老师
网址:
http
:
//www.gzbjc.cn
毕 节 学 院
二〇〇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