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四川成都

院校隶属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创建时间1951年

男女比例 48:52

博士点个数7个

硕士点个数1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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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2014年本科及预科招生章程 -2014-05-14 09:29: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 国家民委 有关规定,为确保学校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南民族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是 国家部委直属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 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国标代码: 10656

第三条 学 校位于四川省 成都市。现有武侯校区、航空港校区、太平园校区三个校区。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 本科及预科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本科及预科 招生工作。

第六条 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 本科及预科 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 本科及预科 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西南民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 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监督电话:( 028 85522012 85523524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 2014 年计划招收本科生 6860 人,预科生 455 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 65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少数民族考生调档比例,具体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顺序,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时,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考生同为汉族或少数民族时,按照单科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排序;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排序。其中,外语类专业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综合科目排序)。

第十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时, 学校根据 进档 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须达 2B 以上 , 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分数清”的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 专业录取时, 在考生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学校在相关省区组织了校考的艺术类专业以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其余省区和专业使用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如学校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了艺术类专业统考,考生还须参加统考并合格。

第十五条 体育类 专业录取时, 在考生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藏文)、藏药学和法学(藏汉双语)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藏语文基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彝文)和中药学(彝药学)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彝语文基础,具体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民族学(藏学)专业为藏语零起点班,免收学费,且只招收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十八条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订单定向式招生计划,面向四川省招收加试藏文和藏文一类模式的考生,具体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被录取的订单定向考生,必须在入学时与学校、甘孜州相应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未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到订单定向专业的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转学,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毕业时由甘孜州负责安排就业。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进校后须加试徒手画。测试成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要求者,学校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

第二十条 与湖南大学联合培养的建筑学、软件工程专业由本校负责招生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注明与湖南大学联合培养);培养方案由双方联合制定和实施;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本校颁发,注明两校联合培养,湖南大学附加印章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华侨、港澳台学生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具体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 / 降分及优先录取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参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进校后,公共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语种考生审慎报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西南民族大学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相关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二十七 学费标准:美术学、雕塑、表演、音乐表演类、舞蹈类各专业 12000 / 年;动画、摄影专业 9600 / 年;绘画、艺术设计类各专业 7200 / 年;音乐学 ( 师范类 ) 专业 6000 / 年;建筑类各专业 6600 / 年(五年制);普通理工类各专业 4900 / 年;普通文史类、农林类、体育类各专业 4400 / 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各专业 2000 / 年; 民族学(藏学)专业免收学费; 预科班(含代培外校预科)专业 3000 / 年。住宿费标准:每人 800-1200 / 年。 最终收费标准以 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发改委核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 http://zsjy.swun.cn 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招生咨询电话: 028 85522012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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