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重庆三峡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院校代码
10643
。
办学历程:学校始建于
1956
年,
1994
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一所多科性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2013
年
7
月,学校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办学条件:学校占地
1980
余亩,校舍建筑面积
40.7
万平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
1.25
亿元,藏有各类图书资料
296
万余种(册)。教职工
1071
人,专任教师
834
人,教授、副教授
329
人,具有硕士、博士学历教师
633
人。开设了
55
个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已形成以工学为主,文学、管理学、理学、艺术学、经济学、教育学、法学、农学等九大学科门类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全日制普通在校生
19159
余人,其中研究生
28
人。
颁发学历证书: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署名重庆三峡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三峡学院本科学士学位证书。与东南大学采用“
1+2+1
”模式联合培养的合格本科毕业生仍颁发重庆三峡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东南大学附加印章。
办学地点:重庆三峡学院现有两个校区,沙龙校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
780
号(邮编:
404100
);百安校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
666
号(邮编:
404020
)。各专业就读地点以新生录取通知书中《入学指南》说明为准。
第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才”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
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及投诉电话:
023—58106645
,公众邮箱
cqsxxyjcc@163.com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招生事宜,凡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章 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拟
2015
年面向全国
27
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详见各省
(
市、自治区
)
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学校招生信息网也同样公布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我校
2015
年拟预留本科招生计划
40
名,主要用于解决各省调档线上生源不平衡、录取最低同分数考生等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2015 年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有:普通文史类、理工类、美术类、体育类、对口高职本科类(招收中专、技校、职中“三校生”)、少数民族本科预科。
第四章 报考要求
第八条
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教学
[2003]3
号
)
的规定。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
1
、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材匀称,男生身高不低于
160CM
,女生身高不低于
150CM
。
2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考生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
168CM
,女生身高不低于
158CM
,肝功正常,色弱受限。
3
、报考酒店管理专业考生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
165cm
,女生身高不低于
158cm
。
4
、其它专业体检特殊要求以各省市招办公布招生计划中的说明为准。
第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体检、成绩和档案等项目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将视情况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且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
100
分(满分
150
分计)。报考各类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语加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其他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一经录取进校后其公共外语课程一律学英语。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和年龄限制。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我校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
(
市、自治区
)
,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实行平行志愿的省
(
市、自治区
)
,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
第十四条
江苏省因实施新高考方案,录取原则为: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1)
普通类专业:学业水平测试达到选测
2B
、必测
4C
、技术科目合格;
(2)
美术类专业校考合格,学业水平测试
D
级不得超过三门。
第十五条
对进档考生,学校按投档成绩高低,专业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美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学校参照考生志愿,根据德智体全面要求,择优录取,具体原则如下: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本省规定的艺术本科控制线基础上,按综合分
=
(文化成绩÷文化满分×
30
)
+
(专业成绩÷专业满分×
70
)从高到低排名(本省内招收各专业的上述综合成绩统一拉通排序)录取(个别省有特别规定须按照该省规定执行除外),其中经重庆教育考试院投档到我校考生,专业成绩达到
230
分以上者优先录取。设置了专业校考的省份,折算综合分的专业成绩以我校校考成绩为准;未设置专业校考的省份,以本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为准。录取时综合分相同或相近时,参考英语等相关科目成绩。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在文化、专业分别达到各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基础上,外省考生根据各省(市、区)规定的投档成绩择优录取。经重庆教育考试院投档给我校的重庆市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但优先录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文化分进入前
20
名者(含同分数);高考英语成绩达到
100
分及以上者;二级及以上运动员者(参加重庆市
2015
年体育特长生统测合格并经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有篮球或排球专项,男子身高
1.95
米、女子身高
1.80
米及以上者。
第十八条
对达到生源省市重点本科批次控制线且被我校录取的考生,进校一学期后经本人申请可优先满足调整到符合国家专业调整政策的专业就读。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格以物价局审批为准
,
并随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刊物上公布。百安校区就读学生,其学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审核的新校区标准执行(即建筑类、艺术类及非师范外语类专业上浮
15%
;其余专业上浮
25%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按学分制有关规定予以结算。住宿费收费标准为
500-1200
元
/
人
/
年。就读期间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及住宿费。(
2015
级新生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另见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指南》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学校已建立起以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为主体的多元化学生资助体系。
1
、国家奖学金
8000
元
/
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元
/
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国家助学金
4000
元
/
年、二等国家助学金
3000
元
/
年、三等国家助学金
2000
元
/
年。
2
、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
800
元
/
年;二等奖
600
元
/
年;三等奖
300
元
/
年。
3
、新生奖学金:
1
)凡第一志愿填报且高考成绩达到本省一本控制线和一本控制线下
10
分内录取就读我校考生分别给予
2000
元、
1000
元新生奖学金。
2
)参加外省美术类专业校考录取到我校就读考生成绩排名第一、二名分别给予
1000
元、
500
元奖励。
3
)报考重庆市普通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录取到我校就读考生成绩排名第一、二名分别给予
1000
元、
500
元奖励。
4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种困难补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入学前需到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5
、学校还设有勤工助学中心,常年在校内设有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并采取多种措施在校外广泛拓展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
780
号(沙龙校区)
邮编:
404100
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
666
号(百安校区)
邮编:
404020
学校网址:
http://www.sanxiau.edu.cn
招生网址:
http://zsb.sanxiau.edu.cn
招生办咨询电话:
023-58102264
、
58106645
、
58102342
、
58106702
(传真)。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具体部门学校招生办),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