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
2009
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我校创办于
1951
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全称:
重庆交通大学(
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
)
国标代码:
10618
主管部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性质:
公办
办学层次: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办学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
66
号
邮政编码:
400074
基本办学条件:
学校现有
3
个博士点、
27
个硕士点、
6
个工程硕士学位培养领域、
3
个高师硕士专业学位、
46
个普通本科专业、
28
个高职(专科)专业,并具有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
学校教学科研平台实力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逾
1.4
亿元,有
2
个国家级素质教育基地、
7
个省部级重点学科、
17
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教学示范中心),基础及专业实验室(中心)达
30
余个。学校师资力量雄厚,
1800
余人教职员工中,有专任教师
1100
余人,其中“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
6
人,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等省部级及以上专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校
2009
年面向全国
31
个省(市、区)招收本科生
4350
名,高职专科生
700
名。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由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面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六条
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按相关省(市、区)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考生录取的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分数相同时,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适当兼顾相关科目成绩。
第八条
我校
2009
年在江苏省本科招生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
B
+
B
(选测科目)
第九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条
加试要求:
1
、建筑学本科专业新生入学后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
2
、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相应省(市、区)招办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和文化、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统考成绩进行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建议女生谨慎填报土木工程(隧道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绘工程、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
第十二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
3
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我校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
3700
元
/
人·年~
5500
元
/
人·年(各专业标准不同);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学费标准:
9000
元
/
人·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标准:
10000
元
/
人·年。
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
5000
元
/
人·年~
6500
元
/
人·年(各专业标准不同);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
10000
元
/
人·年。
住宿费标准:
800
、
1000
、
1200
元
/
人·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重庆市物价局的批复为准。
第五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五条
我校设置了多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质量奖等
31
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我校设置了国家助学贷款和优秀特困学生补助。
第六章
招生联络及查询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的详细情况可通过以下四个途径咨询:
1
、重庆交通大学招生就业信息网(
http://zsjy.cqjtu.edu.cn
)
;
2
、咨询热线:
023-62652497
(语音电话)
023-62652498
;
3
、电子邮件:
zsk@cqjtu.edu.cn
;
4
、
QQ
在线咨询:
1136422770
、
1033291203
、
1139996011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供考生查询。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接受各级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