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桂林山水职业学院,学院代码:
13526
。
第三条
学院为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大专
三年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广西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高招生委员会,负责全院的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作为常设机构,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并协调相关事宜,其职责是:
1
、执行教育部和广西区教育厅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制定本院招生方案;
3
、组织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4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考生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
、配合地方招生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及招生计划
第五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学院招生专业及计划数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
,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实行
“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
的招生体制,遵循
“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
”
的择优录取原则。
第八条
加分和降分投档考生处理办法:以加分后成绩排序;降分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级差: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按计划和考生志愿即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不满时,按二、三及服从志愿顺序投档录取)。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考生身体条件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不实行单独专业术科测试,使用各省区市艺术术科专业统一考试合格成绩。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与应届生同标准。
第十四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并实行文、理兼招。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律检查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2008
级收费标准:
(一)
学费:
文史类专业
4500-5000
元
/
学年·人 ;
理工类专业
4500-5000
元
/
学年·人;
艺术类专业
6000-6800
元
/
学年·人。
(二)
住宿费
:
500-1400
元
/
学年·人。
第六章
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学院地址: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人民路
289
号
邮编:
541100
咨询电话:
0773-3661066
(兼传真)
3112666
电子邮箱:
sszsb666@163.com
学院网址:
http://www.guolianweb.com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
二 00 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