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
校全称: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国标
代码:
13524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新世纪大道
1
号,邮编:
536000
。
第二条
办学类型和层次: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函〔
2014
〕
123
号)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自治区教育厅授予学校
“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
培养目标:
以“德为魂、艺求神”为目标,
培养
富有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服务社会的高素质艺术专门人才。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
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负责新生录取工作;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的情况和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
第八条
面向全国招生,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报考条件的考生
,
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均可报考我院。我院艺术类专业招生,认可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新生工作贯彻
“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
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高考统一考试为准,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按照考生所在生源地招生考试院安排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按普通类、艺术类类进行录取,
对英语单科成绩不做要求。
第十一条
艺术类
录取原则
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
合格及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
按艺术专业成绩排序录取。艺术专业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总分(含照顾分)排序。文化总分相同时,按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其中艺术(文)单科顺序为:文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艺术(理)单科顺序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普通文理类录取原则
对普通文理科各专业的进档考生,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按专业志愿录取。文化总分相同时,按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其中文史类考生单科顺序为:文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理工类考生单科顺序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在批次内投档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学校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生源省份的政策规定补充录取征集志愿。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享受降分、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但录取到专业时以实考成绩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在教学条件允许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学生的专业志愿及录取情况,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的要求。
第五章
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上级相关文件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助、贷学金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
相关条款登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年度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我院
年度招生简章
。
第二十二条
招生联系电话:
0779-6801200
、
6818000
,传真:
0779-6818002
,学校网址:
http://www.sszss.com
,电子信箱:
beiyizjb@163.com
。
第二十三条
学校
招生信息均以本章程和年度招生简章及省级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学校招生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其他公布的招生信息,学校不负责解释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学校以往招生工作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有关招生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招生章程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