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
1371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广从九路
1038
号,邮政编码:
5105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
(
结
)
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本院办学层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第三批
B
线。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
100%
—
120%
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做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我院原则上不设院校级差,不设男女生比例。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额满的情况下,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兼顾单科成绩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的、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
C
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相关科目及外语语种要求:
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对美术类考生我院承认全省术科(专业课)考试成绩。依照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美术类专业分档原则: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
40%
、术科成绩的
60%
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
〕
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印刷技术、包装技术与设计、艺术设计等专业因用人单位有要求,请色盲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2
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包装技术与设计等专业按
13000
元
/
年·人收费,艺术设计专业按
13800
元
/
年·人收费, 其他专业按
12000
元
/
年·人收费。住宿费为
1200
元
/
年·人。
(
以上
收费标准以当年广东省物价局核定为准
)
第八章奖助学金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按规定享有国家优惠政策待遇,品学兼优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学院奖学金,家庭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同时,学院为家庭贫困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审室。
联系人:李爱平
监督电话:
020-87410788
传真:
020-87410788
电子邮箱:
ppzx@gzkjxy.net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87410218
、
020-87410318
传真:
020-87410268
电子邮箱:
zsb@gzkjxy.net
学校网址:
http://www.gzkjxy.net
招生网址:
http://zs.gzkjxy.net/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于
2011
年
3
月
15
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2011
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