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2011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际代码:
12742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南浦段
2
号,邮政编码:
5114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办单位:广东省妇联,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学院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接受并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广东、湖南、湖北、海南、福建、河南等普通高考女生和广东省高职“
3+
证书”类考试女生。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院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
A
类,其他省份详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我院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
文科类
、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高职“
3+
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
A
类,
我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
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
100
%-
120
%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省外生源按生源省招生层次及投档比例录取。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院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照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
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不进行英语口语加试。除商务日语、旅游日语专业外,其他专业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所有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
加分后与相同分数考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
C
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
D
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学院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
50%
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
(教学〔
2003
〕
3
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
2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条件有要求,
身高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
2
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工科类、外语类专业
6000
元
/
学年,艺术类专业
8000
元
/
学年,其他专业
5000
元
/
学年。
住宿费:
6
人间学生公寓
1200
元
/
学年
/
人,
10
人间普通宿舍
500
元
/
学年
/
人。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
.设立优秀新生奖:奖励广东省普通高考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高考成绩前
10
名新生,其中一等奖
4
名,各奖
5000
元,二等奖
6
名,各奖
2000
元。
2
.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最高金额为
2000
元
/
人
/
年。国家和省还设有国家奖学金(
8000
元
/
人
/
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元
/
人
/
年)、国家助学金(
2000
元
/
人
/
年)等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
.学院还通过社会捐赠设有多个助学基金项目,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每年拨
100
多万元专款,设立
500
多个勤工助学岗位提供给经济困难学生。
4
.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可贷款
6000
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院纪审办公室负责学院招生监督与申诉。联系人:杨国泰;监督电话:
020-34880480
;传真:
020-34880480
;电子邮箱:
ygt2003@gdfs.edu.cn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南浦段
2
号
邮政编码:
511450
咨询电话:
020-34557001
;
020-34557502 13392641266
传真电话:
020-34557502
电子邮箱:
gdnyzs@gdfs.edu.cn
学院网址:
http://www.gdfs.edu.cn
招生网址
: http://sites.gdfs.edu.cn/zsxx/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我院于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本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