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
、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深圳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
1059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3688
号,邮政编码:
51806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证书颁发: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深圳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专业在广东省列第二批
A
类录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列第一批(重点批)录取;运动训练本科专业面向全国,实行单考单招;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录取批次按生源省
(直辖市、自治区)
规定确定;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批次为联招第二批。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等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提档比例: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
文科类、理科类
专业投档比例,原则上按照该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的
100
%提档,视生源情况而定,最高比例不超过
105%
。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
文科类、理科类
专业按招生计划的
100
%-
120
%提档;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的提档比例根据
生源省
(直辖市、自治区)
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深圳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志愿处理办法: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处理。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实行学校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同等志愿,择优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考生,若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按考生的学校志愿次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志愿处理办法:
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并结合专业要求录取。
临床医学专业:只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如服从专业调剂,只在招生计划有空额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择优调剂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有排序要求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进档后排序规则:先分数后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
C
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
D
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加试及外语语种要求:
英语加试:英语专业须加试英语口试,其中广东省考生的加试成绩要求
B
级以上(含
B
级)。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专业相关规定。
1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录取办法:进档考生,在文化课与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以专业考试成绩(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相同者,按照素描、色彩单科成绩依次排列)从高到低排序;专业考试成绩排序相同,再按文化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2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办法:进档考生,在文化课与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先按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计划数的
60%
,再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计划数的
40%
;同等条件下,外语分数高者优先。
3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办法: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综合考虑招生项目和计划的要求,按运动专项测试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一项目排名相同者,按其运动等级及以往比赛成绩比较录取。具备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
,
其文化考试成绩在原始分基础上加
30
分
,
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
,
其文化考试成绩在原始分基础上加
50
分。
第二十六条
对政策性加分的处理办法: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原始成绩为准。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
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体育教育专业男生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
〕
2
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费与住宿费:
1
.学费
(
不含书费
)
:
5500
元
/
学年
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享受全额奖学金(学费与住宿费全免)
新闻学、广告学、传播学、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
7000
元
/
学年
艺术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动画、表演、美术学专业:
9000
元
/
学年
工商管理(高尔夫管理)专业:
12500
元
/
学年
2.
住宿费:
800
-
1500
元
/
学年。
3.
华侨与港澳台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同上。
以上收费和学习期间发生的重修费等其他费用均以深圳市物价局批准数为准。
第八章
奖助学金与勤工俭学
第三十一条
奖助学金与勤工俭学:
奖助学金:
1.
国家奖助学金:根据国家、省市的政策和文件精神,设立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
8000
元
/
人
/
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元
/
人
/
年,国家助学金
2000
元
/
人
/
年;
2.
学校奖学金:
由学校设立。特等奖
5000
元
/
人
/
年,一等奖
3000
元
/
人
/
年,二等奖
1500
元
/
人
/
年,三等奖
800
元
/
人
/
年;
3.
社会奖、助学金:由社会捐赠设立。在校、院两级设有好日子奖学金、永亨银行奖学金、富士康奖学助学金等近二十项。其中好日子奖学金每年
100
万元,奖励
100
人,每人
10000
元;
4.
新生奖学金:
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以下新生(不含单考单招、定向、预科、内地新疆高中班等特殊类考生),每人
10000
元(用于缴交学费):
A
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文科类、理科类
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50
分(或标准分
80
分)及以上的新生;
B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文科类、理科类最高总分(不含附加分)的新生;
C
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的美术类、音乐类新生:
①校考专业成绩(如无校考则指省统考专业成绩)为录取新生中分省分专业最高分;
②高考文化课总分(不含附加分)超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音乐类第一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50
分(或标准分
80
分)及以上;如美术类、音乐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分批次则超过美术类、音乐类本科线
80
分(或标准分
110
分)及以上。
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
6000
元
/
人
/
年;
2.
设有勤工俭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渠道:
联系部门:深圳大学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
0755-26534925
传真:
0755-26534925
电子邮箱:
jiwei@szu.edu.cn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 0755
-
26536235
,
26538880
传真:
0755-26534482
电子邮箱
: zsb@szu.edu.cn
学校网址:
http://www.szu.edu.cn
招生网址:
http://zsb.szu.edu.cn
第十章
特别说明
第三十四条
住宿:
2010
年部分深圳户口的新生因学生宿舍床位不足须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于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授权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