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
2011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1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11] 2
号)精神和相关
招生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全称、办学地点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院全称:湖南警察学院(
Hunan
Police
Academy
)
第四条
办学地点:长沙市远大三路
9
号
第五条
学院为湖南省政府主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章
招生主管部门及咨询、联系方式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
话:
(
0731
)
82791799
82791713
网
页:
www.hnpolice.com
E-mail
:
zsjy@hnpolice.com
通讯地址:长沙市远大三路
9
号
邮编:
410138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第八条
学院
2011
年面向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山西、浙江、江苏、福建
1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省另含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公安类特殊专业
招生对象为:湖南生源且年龄在
22
周岁以下(
1989
年
7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的未婚青年。
第五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院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六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
第十三条
我院侦查学、治安学(含交通管理方向)、刑事科学技术
(
含电子取证方向
)
、禁毒学等四个专业为本科公安类特殊专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必须参加由我院和市(州)公安机关联合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
第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细则》外,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高、体重:男生身高不低于
1.68
米,体重不低于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公斤〕
=
身高〔厘米〕
-110
)
25%
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
15%
以上者为过于瘦弱,均不能招录。
(二)视力、辨色:单侧裸眼视力为
4.8
(
0 .6
)以上;无色盲、色弱或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三)血压正常;收缩压在
12.00
—
18.66
千帕(
90
—
140
毫米汞柱),舒张压在
8.00
—
12.00
千帕(
60
—
90
毫米汞柱)。
(四)单侧耳语听力
5
米以上;嗅觉正常。
(五)无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纹身。
(六)无
肢体功能障碍。
(七)无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
(八)无血液病、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无结核病;无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无急慢性胃、肠疾病;无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无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九)无恶性肿瘤、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报考特警专业者不得是乙肝病原携带者)。
(十)无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十一)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无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十二)无红斑狼疮、皮肌炎和
/
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无大动脉炎。
(十三)无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无艾滋病。
(十四)无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无严重的慢性骨髓炎。
第十五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项
目
|
合
格
标
准
|
备
注
|
|
男
|
女
|
||
|
7
〞
1
以内
|
8
〞
6
以内
|
测试项目合格标准均包含数据本身
|
立定跳远
|
|
|
|
男:
女:
|
3
ˊ
55
〞以内
|
3
ˊ
50
〞以内
|
|
男:俯卧撑
女:仰卧起坐
|
6
次
/10
秒以上
|
5
次
/10
秒以上
|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必须心理素质测试合格。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勇敢机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并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一)考生本人
1
、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4
、参加过非法组织活动,或受过学校、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
5
、在思想品德、纪律作风、法制观念等方面有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如流氓、赌博、偷窃等不良行为);
(二)考生的直系血亲
1
、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其中父母亲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或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过拘留或三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
、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
3
、有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或有正被政法机关侦查、起诉的犯罪嫌疑分子的;
4
、参加法轮功等反动邪教组织的;
5
、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三)考生的旁系血亲
1
、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
2
、对考生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3
、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第十八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的时间为
6
月底
7
月初,具体时间以各市州招办和公安局下达的通知为准。
第七章
录
取
第十九条
我院招生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条
我院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专业中的法学、信息安全专业安排在本科二批,文秘、公共事务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安排在高职专科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院考生人数和我院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数确定我院的调档线。阅档比例按各高招办规定比例阅档。
第二十二条
招生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未达标准者,不予确定为录取对象。
第二十三条
公安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政审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应主要考虑第一志愿考生,若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可以录取第二或并列志愿考生,如第二或并列志愿的考生档案仍然不足,可以录取服从或调剂志愿考生。对不服从调剂录取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
法学、文秘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七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需求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
8%
。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八条
普
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院对市(州)以上级(含市州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优胜者及体育尖子生在同等条件下均实行优先录取。
第三十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学校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后,湖南省公安厅和学院共同组织全面复查。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
住校。公安类专业学生在校着公安学员服,
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普通专业学生参照警务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
四
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纪法规、校纪校规。学院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教育部
2002
年
12
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项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大专学历文凭。
第三十
六
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我院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2011
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一)本科专业
侦查学:
5000
元
/
生
.
年
治安学:
5000
元
/
生
.
年
刑事科学技术(含电子取证方向):
5000
元
/
生
.
年
禁毒学:
5000
元
/
生
.
年
法
学:
3400
元
/
生
.
年
信息安全:
3500
元
/
生
.
年
(二)专科专业
文秘专业:
3200
元
/
生
.
年
公共事务管理:
3500
元
/
生
.
年
计算机网络技术:
7800
元
/
生
.
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住宿费标准为
800
元
/
生
.
年。
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正在上报审批中,最终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四十条
我院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共三个等级,年奖金标准分别为:
1500
元、
1000
元、
500
元,奖励比例控制在
27%
以内。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第四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每年可分别获得
8000
元、
5000
元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对特困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学院设有国家助学金和院级特殊困难补助,在评定助学金前需进行贫困生认定,步骤为: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证明,学管部门审核,学院研究确定贫困等级,被评定为院级甲、乙、丙等困难补助者,每年分别补助
2000
、
1000
、
500
元;被评定为国家助学金者,每年按相应等次分别获得
3000
元、
2000
元、
1000
元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
贫困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十四条
我院还通过在校内外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一章
纪
律
第四十五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
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
第四十六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七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
2011
年招生工作,由院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O
一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