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
2009
年招生章程
(
2009
年
4
月
1
日学校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院校的招生工作与高等院校教育质量和生存发展密不可分,与考生利益及社会稳定直接相连。招生是为国家和院校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
招生工作
的有关规定,实施
“阳光工程”
。坚持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的对象:普通高考考生。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的改革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为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参考。
第七条
为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八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操作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的高考。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遵循招生原则,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招生录取工作纪律规定的保密内容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我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呈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主管校长审定后,呈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将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招生录取原则及要求
第十五条
我校投档比例确定为
1
:
1.02
。录取时按投档成绩由高至低,根据相关专业的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特殊类别考生的录取原则
英语专业考生其英语口语成绩必须合格;
美术类、音乐类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所属省份的美术、音乐专业联考成绩合格线。属于我校组织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所在省份的考生,须参加我校在该省组织的美术、音乐专业单独考试且成绩合格。外省播音与主持艺术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所属省份联考成绩合格线,身高限制:男
170cm
、女
160cm
以上。
体育特长生限招高中阶段参加湖南省教育厅认定的省级体育竞赛,获个人或集体奖前三名(全国性体育竞赛获个人或集体奖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第十七条
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凡体检有色弱、色盲的考生原则上不能录取为生物类、化学类、艺术类、计算机类等相关专业。
第十八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录取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非英语专业考生的外语教学语种原则上为英语。
第十九条
为促进毕业生就业,学校在部分专业推行“双证书”制,旅游管理、物业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物流管理、英语、日语等专业学生毕业时要求获得相关职业技能证书及驾驶证。
第二十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特别注明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七章
录取后新生资格复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录取的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可以进行其录取资格复查,若发现有不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录取的新生入校后,发现其在考试或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九章
奖励与资助措施
第二十四
条
成绩达到当地重点本科线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录取后到校报到注册、成绩排名在学校前
20
名者(各科类按比例),学校奖励当年学费。
第二十五
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制度,奖学金为
500-1500
元
/
年。
第二十六条
学习
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8000
元
/
年。
第二十六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优异的学生,可通过学
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元
/
年。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的勤工俭学,
享受每月
200
—
300
元的生活补助。
可申请学校“帮困保学”补助
1500-1800
元
/
年或国家助学金
1000 -3000
元
/
年
。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持有关证明通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申请办理学费缓交、减免等手续。
第十章
学
校
名称、地址、网址
第三十条
学校的名称为长沙学院,
英文名称为:“
Changsha
University
”。
注册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
98
号,邮编
410003
;
网址:
www.ccsu.cn
。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学校委托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信息渠道和招生违纪举报渠道。
招生办电话
:
0731-4261436
、
4261447
;
招生办传真:
0731-4261451
、
4261436
;
招生办网址:
zsjy.ccsu.cn,
邮箱:
zsjy@ccsu.cn
;
招生违纪举报电话:
0731-4261479,
邮箱:
jbx@ccsu.cn
。
长沙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
2009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