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
   
  
  
   
    
     2010
    
   
  
  
   
    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
   
  
  
   以下简称招生工作
  
  
   
    )
   
  
  
   ,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
  
  
   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湖南科技大学,部标代码为
   
    10534
   
   ,英文名称为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中央与湖南省共建、以湖南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是
  
  
   涵盖
  
  
   理、工、文、史、哲、教、法、经、管、农等
   
    10
   
   大学科门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学校
  
  
   设有
  
  
   75
  
  
   个本科专业,隶属
  
  
   于湖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坐落在毛泽东、彭德怀等一代伟人的故乡——湖南省湘潭市。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
  
  
   做好招生工作总结,上报招生有关数据,思考研究有关
  
  
   招生考试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邮编
   
    :411201
    
    
   
   联系电话:
   
    0731-58273804
   
   ,传真:
   
    0731-58290147
   
   ,电子邮箱
   
    : zsb@hnust.cn
   
   ,学校网址:
   
    www.hnust.edu.cn
   
   ,招生网址:
   
    
     
      www.sailings.net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
   
    (
   
   送
   
    )
   
   到各有关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还须考试合格。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不得“特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入学。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六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体育、艺术特长生项目考核及专业水平测试,确定符合学校要求的考生名单,并报有关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招生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学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专业成绩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七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徒手画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文化成绩总分。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并要求英语口语考试合格。日语专业限招英语和日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一条
   
  
  
   采矿工程专业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男生。学校其他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录取要求以当年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
  
  
   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
  
  
   
    120%
   
  
  
   以内。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对于享受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按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
  
  
   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所有非外语专业考生英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其次,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外语专业考生口试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学校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考生范围内,按专业成绩占
   
    60%
   
   ,文化成绩占
   
    40%
   
   计算综合分(计算公式:
   
    60
   
   ×专业成绩
   
    /
   
   专业满分
   
    +40
   
   ×文化成绩
   
    /
   
   文化满分)进行排名录取,音乐类考生适当考虑专项。
   
    
  
   
    第二十九条
   
  
  
   
   
   体育类考生录取规则:
  
  
   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份同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
   
    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
   
   
    
  
   
    第三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
  
  
   严格按照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在当地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校有关部门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大学生资助办公室,构建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