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 湖北咸宁

院校隶属湖北省教育厅

创建时间1937年

男女比例 51:49

博士点个数暂无信息

硕士点个数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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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2008-05-06 17:49:00

咸宁学院 2008 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 咸宁学院

二、学校代码: 10927

三、办学类型及层次 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四、学校概况

咸宁学院是一所湖北省属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坐落于中华桂花之乡——湖北省咸宁市。北邻武汉 70 公里 ,南距岳阳 120 公里 ,交通便利,京广铁路、 107 国道、京珠高速公路贯穿市境。

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同时承担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任务,并与有关本科院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字现开设 32 个本科专业和 30 个专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等 8 个学科门类。

目前,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15439 人,专任教师 858 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25 人,教授、副教授 297 人,获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 436 人。此外,还聘有客座教授 128 人,外籍教师 9 人。

校园占地面积 1837 亩,现有校舍建筑面积 57.62 万平方米。图书馆建筑面积 48890 平方米 ,藏书 175.56 万册,中外文期刊 2000 余种。教学仪器设备总值 8278 万元。

学院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 88 邮编: 437100

联系电话:校办: 0715-8260538 8338004

招办: 0715-8262550 8338003 8262550 (传真)

址: www.xnc.edu.cn

E-mail: zsb@xnc.edu.cn

五、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2008 年计划招生 4570 人,其中普通本科 2900 人、专科 1670 人。

收费标准:

本科学费:美术学、艺术设计、音乐学、 小学教育(美术教育方向)和小学教育(音乐教育方向 等专业每学年 9000 / 生;临床医学、药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生物医学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网络工程、眼视光学、预防医学、生物科学等专业每学年 5200 / 生;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英语等专业每学年 4600 / 生;其它专业每年 4000 / 生。

专科学费: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口腔医学技术、护理专业每学年 3900 / 生;英语教育、语文教育和其它非师范专业每学年 3450 / 生,其他师范专业每学年 3000 / 生。

住宿费: 800 元或 1200 / 年。

收费标准待咸宁市物价局核定后按国家标准收取。

六、录取规则

1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2 、进档考生,按其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足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3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英语专业先根据英语单科成绩划线,线上考生再依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它专业依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先后按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 总分相同时,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 、最低录取分数线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照其第二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录取,依此类推。

5 、音乐和美术专业录取规则是,在取得有效专业合格证的前提下,按考生的“折 合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音乐类考生的折合总分 = 专业成绩× 80% +文化成绩× 20% 。美术类考生的折合总分 = 专业成绩× 60% +文化成绩× 40%

6 、小学教育(美术教育方向)和小学教育(音乐教育方向)的考生,在取得有效专业合格证的前提下,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7 、对往届生或加分投档的考生,录取时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对于特长生 , 优先录取。

8 、护理学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 1.58 ,男生身高不低于 1.65 。所有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 2003 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七、贫困资助

为了帮助家庭困难而又勤奋学习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成立了大学生资助中心,采取“奖、贷、助、补”等多种措施资助贫困生。设有学生助学基金,制订了助学贷款、奖学金、贫困补助等相关制度,并积极为贫困学生提供各种勤工助学岗位。此外学校还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其他经核实的特困生实行酌情减免学费的政策。

八、说明

1 、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加盖“咸宁学院”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文凭。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2 、考生进入我校依由湖北省教育厅审定的《咸宁学院学生手册》中所列奖惩办法的相关条例进行管理。

3 、未尽事宜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录取办法办理。

咸 宁 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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