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规范招生管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
  
  
   
    2009
   
  
  
   年招生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
  
  
   
    50651
   
   
    
  
   
    第六条
   
  
  
   
   
  
  
   学校办学性质:国有公办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校址:校本部:
  
  
   济南市历城区祝甸农干院路
   
    866
   
   号
  
  
   邮编:
  
  
   
    250100
   
  
  
   ;北校区:齐河齐晏大街
  
  
   
    699
   
  
  
   号
  
  
   
    
    
   
  
  
   邮编:
  
  
   
    251100
   
   
    
  
   
    第九条
   
  
  
   
    
    
   
   
    
    
   
  
  
   办学条件:
  
  
   建院三十多年来,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学院设有济南和北校区两个校区,校园面积
   
    959
   
   亩,建筑面积
   
    28
   
   万余平方米,另有实训基地
   
    1762
   
   亩。现有专任教师
   
    479
   
   人,教授、副教授
   
    145
   
   人,有硕士以上学历
   
    112
   
   人,图书馆藏书
   
    73
   
   万余册,电子图书
   
    23
   
   万余册,教学仪器设备
   
    5021
   
   万元。实验室、实训室
   
    78
   
   个。
  
  
   
  
   
    第十条
   
  
  
   
    
    
   
   
    
    
   
  
  
   培养模式:
  
  
   学院坚持用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指导人才培养工作。坚持师生为本、发展为要、质量为先、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能力培养为重点和师生为主体,关心、教育、管理、服务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十一条
   
  
  
   
    
    
   
  
  
   
   
  
  
   办学特色:学院实行学分制、主辅修制、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注重学生的素质培养、个性发展和后续发展。学生毕业时不仅获得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同时获得一种或几种职业资格证书。学院是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营销师、电子产品维修师、食品检验员、电子商务师、计算机操作员、程序员、多媒体制作员、软件工程师、装潢装饰设计员、物业管理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汽车维修工、秘书、公关员、物流师、理财规划师、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农作物植保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农产品经纪人等
   
    40
   
   余种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资格。
  
  
   
  
   
    第十二条
   
  
  
   
    
    
   
   
    
    
   
  
  
   就业:
  
  
   学院十分重视学生的就业工作,设有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联系、推荐就业。大批用人单位直接到校与学生面谈,签订就业协议,受到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就业率列同类院校前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录取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的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分层负责、纪委全程监督、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的招生录取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九条
   
  
  
   
    
    
   
   
    
    
   
  
  
   语种:语种不限(入学后,除英语、日语、韩语外,其他小语种改学英语)。
  
  
   
  
   
    第二十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按照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报考我校的第一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满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满,则依次类推。
  
  
   
  
   
    第二十三条
   
  
  
   
    
    
   
  
  
   按报考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在某专业计划中已满,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考生在我校某专业计划中不满,则本专业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二十四条
   
  
  
   
    
     
     
    
   
   
    
    
   
  
  
   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已记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山东省教育招生考生院网站查询;学校网站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收费标准。文史财经类专业
   
    4800
   
   元
   
    /
   
   生
   
    /
   
   年;理工农类专业
   
    5000
   
   元
   
    /
   
   生
   
    /
   
   年、外语类专业
   
    5000
   
   元
   
    /
   
   生
   
    /
   
   年、艺术类专业
   
    7000
   
   元
   
    /
   
   生
   
    /
   
   年。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发
   
    [2000]68
   
   号文:“学生注册后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第二十九条
   
  
  
   
    
    
   
  
  
   资助与奖励政策
  
  
   
  
   1
  
  
   .品学兼优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
   
    8000
   
   元
   
    /
   
   人
   
    /
   
   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
   
    5000
   
   元
   
    /
   
   人
   
    /
   
   年)、省政府奖学金(
   
    6000
   
   元
   
    /
   
   人
   
    /
   
   年),贫困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2000
   
   元
   
    /
   
   人
   
    /
   
   年)。
  
  
   
  
   2.
  
  
   学院还设有助学岗位
   
    500
   
   余个,可安排特困生
   
    500
   
   余人,每人每月
   
    100
   
   余元。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保证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经考试考核合格,按照全国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由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发给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招生电话:(
  
  
   
    0531
   
  
  
   )
  
  
   
    88913864
   
  
  
   、
  
  
   
    85593864
   
  
  
  
  
   
   
  
  
   传
  
  
   
    
    
   
  
  
   真:(
  
  
   
    0531
   
  
  
   )
  
  
   
    88117809
    
    
   
  
  
   邮
  
  
   
    
    
   
  
  
   编:
  
  
   
    250100
   
   
    
  
   
    第三十二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