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潍坊科技学院
2008
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潍坊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潍坊科技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潍坊科技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潍坊科技学院
学院代码:
12843
第五条
批准成立时间:
2008
年
4
月
20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
[2008]87
号文件批准成立潍坊科技学院。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地点:山东省寿光市学院路
166
号
第八条 基本情况:学院坐落在国际卫生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国家园林城、国家环保模范城—寿光市,现占地 2000 亩 , 建筑面积 49.3 万平方米 , 固定资产 6.55 亿元,教学科研和实验实习设备价值 6550 万元 , 建有实验室 106 个 , 多功能电教室 30 余个,拥有多媒体教学中心和网络教育中心等现代化教学设施,馆藏图书 114.5 万册。教职工 968 人 , 其中教授、副教授 275 人,外籍教师 33 人,博士 16 人,硕士 279 人。全日制在校生 12504 人。
学院设有中印计算机软件学院、国际交流学院、蔬菜花卉系、机电工程系、机械工程系、国际语言系、财经系、化学工程系、建筑工程系、文法系、美术系和基础部,开设
5
个本科专业,
41
个大专专业(专业目录详见附表),拥有
成人教育培训中心、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全国计算机等级培训考试考点、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考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基地等教学培训机构。
学院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奉行育人质量立院宗旨,不断深化教学改革,突出实践教学,密切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努力建设特色专业。有机化学、
VB
程序设计两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已与印度、乌克兰、荷兰、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多所大学建立了合作办学关系。
2003
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
2003
】
430
号文件批准,学院与印度加拉库尔大学联合在我院成立中印计算机软件学院,
2006
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
2006
】
244
号文件批准,学院与印度普纳大学在我院建立国际交流学院。
2006
年,学院与印度普纳大学在印度建立了中印中文学院;
2007
年
5
月
28
日省教育厅鲁教外字
[2007]9
号文件批准我院与韩国东西大学合作举办应用韩语专业专科教育项目;与韩国、乌克兰、俄罗斯等国家的高校互派了留学生。
学院充分利用蔬菜之乡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应用科研,先后成立了贾思勰农学思想研究所、蔬菜花卉研究所,生态与植保研究所、分析光谱研究所、精细化工研究所等
6
个科研机构。近五年,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科研立项
37
项,获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29
项,出版著作、教材
89
部,发表论文
1112
篇,获国家专利
5
项。
学院注重技能训练和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求,实现学习、实训、就业的“零距离”衔接,毕业生一次就业率较高,深受用人单位欢迎。
学院先后荣获山东省教书育人先进单位、山东省德育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学校管理先进单位、 山东省文明单位、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山东省绿化美化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潍坊科技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潍坊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潍坊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潍坊科技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录取
第十二条
潍坊科技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潍坊科技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我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美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 3 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潍坊科技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教育本、 专 科 学历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院在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后,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潍坊科技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 二十一 条 为确保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顺利完成,我院将在各批次录取期间,对已填报了我院志愿,又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通过电话方式与考生或家长联系,征询考生本人或家庭意见。经确认,对以下情况的考生予以退档。
1、 本科考生未按学院要求到指定地点预报到者;
2、 考生或家长表示不来上学者;
3、 考生电子档案中所留电话为空号或停机者;
4、 其它非我院原因联系不上的考生。
第 二十二 条 考生被学院录取,应按时到院报到。无故不报到者,学院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考生的责任。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本科普通类专业: 8000 元/年;专科普通类专业:文史类 5400 元/年,理工类 5600 元/年;专科对外合作专业:中印合作专业 6500 元/年,中韩合作专业 8000 元/年;专科艺术类专业: 6000 元/年。学院住宿费标准: 600 元 -800 元/年 。 因故中途退学学生,按省教育厅、物价局相关文件执行退费。
第二十五条
我院为在校学生设有多种助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院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潍坊科技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潍坊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