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威海职业学院
第二条
学校代码:
12326
第三条
学院资质:威海职业学院是一所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专科院校,
是山东省首批
10
所骨干示范性职业院校之一,
山东省制造业紧缺人才培训基地,
山东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2006
年
12
月被教育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
第四条
地理环境:学院地处
山东省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新城。
院区依山傍海,环境幽雅,占地
203.3
万平方米(
3048
亩),建筑面积
35.24
万平方米。
第五条
办学定位:
根据高职教育教学规律,立足地方经济发展实际,以人为本,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多类型、多形式、多规格地培养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办学条件:学院拥有院内实验实训室
95
个,实训基地
8
个,教学工厂
7
处;计算机
2698
台;语音室
8
个,多媒体教室
20
个;馆藏纸质图书
67.5
万册,电子图书
78.37
万册;标准化学生公寓
10
栋,学生食堂
8
个,商务楼
1
栋,留学生公寓
3
栋,现代化文体活动中心
1
栋,游泳馆
1
处。建有网络化、数字化的教育教学校园网。
第七条
专业设置: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以为山东半岛制造业基地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急需的高技能人才为已任。
学院设置了
信息工程系、机电工程系、艺术设计系、经济管理系、应用外语系、酒店与旅游管理系、生物与化学工程系、建筑工程系、工业技术系等
9
个系。
现已建成集
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文化教育、财经管理、旅游与酒店管理、艺术设计、建筑工程、交通运输、轻纺食品、生化制药等十大专业群的
54
个专业。
初步形成了以先进制造技术专业群为龙头,以电子信息、生化制药、餐饮管理与服务等面向现代制造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群为骨干,协调发展相关专业的外向化、技术化、应用化、地方化的专业群体系和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与社会发展趋势的专业格局。
第
八
条
师资力量:
全院教职工
1026
人,
在校生
11608
人,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221
人,
“
双师
”
素质教师
287
人
,
青年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
152
人
。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国家建设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学院的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制定本年度招生计划。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
2008
年威海职业学院面向山东、黑龙江、辽宁、河北、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内蒙古、陕西、青海、新疆、四川、宁夏、云南、贵州等全国二十个省(自治区)招收专科生共计
4400
名,分布在
52
个专业,在各有关省(自治区)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三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
,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办法,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据志愿优先原则,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同批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及要求,不限制外语语种。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费标准、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
第十六条
学费标准严格按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
理工类专业:
5000
元
/
生·年
文史类专业:
4800
元
/
生·年
艺术类专业:
6000
元
/
生·年
第十七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
[2000]68
号文件规定:学生因个人原困退学的,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七条
省内学生实行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还专门制定了“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为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并积极与社会各界联系,引资助学或者设立企业奖学金,除了一次性捐助外,部分企业还长期设立奖学金,如“大屋奖学金”、“金海湾奖学金”、“富士康奖学金”等。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
:
威海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威海职业学院
2008
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威海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威海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若有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威海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威海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威海职业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