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
2008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大学 2008 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 《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08]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大学 学校代码: 11065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中心校区 ( 青岛市宁夏路 308 号)
东校区 (青岛市松岭路 93 号)
西校区
(青岛市登州路
38
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 基本情况:
青岛大学位于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坐落在黄海之滨、浮山之麓,依山傍海,风景秀丽,经过多年发展,现已成为一所办学规模较大、学科门类齐全、办学水平较高、享有较高社会声誉的综合大学。这里文化底蕴深厚,学者云集,充满浓郁的时代气息,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青岛大学现有
23
个学院、
82
个本科专业,涵盖文、史、哲、理、工、医、经、管、法、教育等
10
个学科门类;有
9
个博士学位授权点、
114
个硕士学位授权点、
3
个博士后流动站;拥有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十五”以来,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等各级教学奖励近
50
项,拥有一批国家精品课程、国家特色专业、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基础实验室,同时拥有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9
个;在全国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大学生科技竞赛、电子设计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等科技文化竞赛中,我校学生共获得全国性奖励
310
项。
青岛大学现有专任教师
2141
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
1
人,中国工程院院士
2
人,教授、副教授近
1000
人。有全日制学生
32000
余人,其中研究生近
3000
人,外国留学生近
1000
人。
2006
年,学校以优秀的成绩顺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青岛大学坚持面向世界,开放办学,全面推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学校先后与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
2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130
多所高校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目前有学生交流项目
100
多个,为学生出国实习、进修以及参加联合培养提供了众多机会。聘请了
50
多名长期外籍专家来校任教,聘任
100
余名海外著名学者为兼职教授或名
誉教授。另外,学校设有国家华文教育培训基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 HSK )考点和德语德福考试考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大学 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青岛大学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 青岛大学 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大学 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青岛大学 2008 年计划招生 8950 人,其中本科计划招生 8050 人,高职(专科)计划招生 900 人。
第十三条 青岛大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以及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四条 青岛大学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按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八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九条
对学生体检要求,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各招生专业(除服装表演专业外)对男女考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公布。
第二十五条 考生被录取以后,由学校招办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 六 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收费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了奖、贷、补、助、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颁发青岛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专业学历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青岛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