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艺术学院
2008
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及考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艺术学院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本着
公平、公正选拔人才,择优录取新生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媒体、考生及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艺术学院
学院代码
10458
第五条
学院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
91
号
邮政编码:
250014
(文东校区)
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
6000
号
邮政编码:
250300
(长清校区)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
1978
年
第八条
办学思路:以人才培养质量作为立校根本,以综合科研实力提升学科优势,以艺术实践成果打造学院品牌。
第九条
培养目标: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艺术个性和创新精神,适应社会需要,符合时代
要求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和应用型艺术人才。
第十条
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山东,面向全国,服务地方,服务社会。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不断拓展留学生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
专业设置:学院目前共有
21
个本科专业,分别为:广告学、音乐学(含音乐教育)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
演、绘画、雕塑、美术学(含美术教育) 、艺术设计学、艺术设计、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导演、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摄影、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
第十三条
办学条件:
学院占地
1313
亩,其中长清校区
1200
亩。学院教学场所充裕,配套设施齐全,有各类教学实验室
24
个,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座位数
5328
个,教学用计算机
2303
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
7623.33
万元。学院图书馆总面积共
27423.8
㎡
,图书馆中央库纸质图书藏书总量为
55.73万
册,音像资料
1.8
万盘(套)。体育场地总面积
41704.32
㎡
,很好地保障和满足了教学需要。
第十四条
办学成就:
目前,学院美术学、艺术学为省级重点学科,文化艺术管理学、文化产业研究为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重点学科,音乐文化研究和文化产业研究分别被评定为省级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基地与省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音乐学被省委、省政府批准为省“泰山学者”岗位,初步形成了有特色、有优势的学科群。根据省教育厅部署
,
在建设重点学科的基础上,学院积极打造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近年来,以美术学学科为依托,形成了绘画这一品牌专业;以艺术学学科为依托,形成了公共事业管理这一特色专业。学院具有艺术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有
8
个硕士学位点。成为全国首批“艺术硕士专业学位”(
MFA
)试点单位和同等学历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现在学院已经形成了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成教生、中专生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
学院拥有省级精品课程
7
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1
项,省级教学成果奖
6
项。近四年,学院教师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立项
127
项,其中国家级、省部级项目
30
项,获得厅级以上各类科研成果奖
280
余项,其中,获“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学术著作”
1
项,“中国音乐金钟奖·理论评论奖”
1
项,获国家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成果奖
1
项,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7
项,获山东省“刘勰文艺奖”
3
项,获山东省软科学优秀成果奖
1
项,获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1
项。近三年,全院师生在电视剧“飞天奖”评奖、全国民族管弦乐作品征集比赛、全国少儿歌曲作曲比赛、中国大学生校园歌手大赛、“设计之星”全国大学生创意设计作品展、“梁斌文学奖”全国文学作品征文大赛等各类比赛、评奖中获厅局级以上奖励
512
项。
近年来,学院与国内外高水平艺术院校的合作交流不断加强。先后同澳大利亚格利菲斯大学、韩国又松大学、韩国檀国大学、法国大沙隆国家音乐学院、美国圣塔莫尼克学院等国外艺术院校及台湾艺术大学建立了友好校际关系。在教师和学生互派、文化学术交流、共同举办国际艺术展览与演出等方面建立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另外,学院同俄罗斯、新加坡教育机构分别合作成立了国际艺术交流学院、国际创意设计学院。
2003
年,我院为“全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先进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并设有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纪检监察委员会,对整个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政策
第十七条
2008
年学院有
21
个本科专业(含
45
个专业方向)面向全国共计招生
1600
人【含省外
17
人,
其中:表演
3
人(辽宁
2
人,四川
1
人),导演
5
人(山西
2
人,河南
1
人,黑龙江
1
人,吉林
1
人),播音与主持艺术
4
人(河北
1
人,辽宁
1
人,安徽
2
人),戏剧影视文学
2
人(河南
1
人,河北
1
人),音乐表演【管弦(打击)乐器演奏】
2
人(山西
1
人,甘肃
1
人),音乐表演(键盘乐器演奏)
1
人(湖南
1
人)
】;
18
个专科专业,面向山东省共计招生
550
人。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报考条件: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报名条件且取得
2008
年本科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均可报名(详见附件一)。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艺术招生有关文件规定录取。
录取结果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通过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布。
我院属于
自主划定文化课分数线院校之一,
将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自行划定本院本、专科专业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根据专业考试成绩,结合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未被录取者不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戏剧影视文学(戏曲文化传播方向)、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本科专业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
80
分;戏剧影视文学、艺术设计(中韩班)、艺术设计学本科专业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
60
分;其他美术类本科专业【美术学(造型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艺术设计、广告学、摄影、动画】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
50
分。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编导(视频媒体中澳班)、音乐表演(中澳班)、艺术设计(中澳班)本科专业考生英语成绩不得低于
70
分,录取时达到我院划定录取分数线的线上考生,按照英语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设计(中澳班)(文、理科)、艺术设计(中韩班)(文、理科)、艺术设计学、美术学(文、理科)、戏剧影视文学(戏曲文化传播方向)(文、理科)、广播电视编导(文、理科)、广播电视编导(视频媒体中澳班)(文、理科)、公共事业管理(文、理科)、文化产业管理(文、理科)本科专业在录取时按该专业考生专业成绩占
30
%,文化课成绩占
70
%相加所得的结构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专科专业在录取时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08
年有关规定录取(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
文化考试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艺术设计(中韩班)除外】,请考生斟酌。
第二十五条
我院除戏剧表演、导演、音乐学(师范类)、表演(舞蹈)专业有男女比例要求以外,其他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入学事项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及教育厅文件要求对新生进行文化、专业复核,凡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2008
年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发【
2005
】
84
号文件(详见附件一),文东校区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
500
元,长清校区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
800
元。国际艺术交流学院、国际创意设计学院经省政府批准,隶属我院非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
2008
年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发【
2004
】
181
号文件(详见附件一),文东校区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
500
元,长清校区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
800
元。收费若有变动,执行省物价局
2008
年新规定。我院中外合作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国家对中外合作性质的二级学院不拨经费,学生入学不能欠交学费,考生应视本人家庭经济能力,慎重选择报考。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贷学金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执行。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有关政策详见附件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毕业: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山东艺术学院学历证书。
第三十条
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东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
山东艺术学院文东校区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 91 号 邮政编码: 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