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08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08
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及部标代码
学校全称: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
1044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青年路
39
号
邮编:
276002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二环南路
5460
号
邮编:
250002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类型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隶属山东省卫生厅,教育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校批准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前身为
1966
年
3
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青岛医学院在沂水设立的分院;
1972
年
8
月,国务院科教组批准学校正式命名为沂水医学专科学校;
1981
年
9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由沂水迁往临沂;
1986
年
3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更名为临沂医学专科学校;
2005
年
1
月,经国家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山东省卫生学校并入,学校更名为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本部座落在风景秀丽的历史文化名城
临沂市
,济南校区座落在风景秀丽的泉城济南南郊万灵山北麓。学校交通便利,办学环境优雅。
第九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占地
1522
亩,建筑总面积
26.
第十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现有教职工
760
人,其中,教授、副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32
人,博士
18
人、硕士
131
人;有外
第十一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现有医学系、护理系、口腔医学系、医学检验系、眼视光学系、医学影像学系、药学系、康复医学系、卫生管理系和社科部、临床部、基础部、外语教学部等教学系部,开设临床医学、临床医学(麻醉方向)、临床医学(妇幼保健方向)、临床医学(眼视光学方向)、临床医学(超声方向)、护理、护理(英语护理方向)、口腔医学、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病理检验方向)、药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放射治疗方向)、康复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中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卫生信息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医疗保险实务、康复工程技术等
24
个专业和专业方向。
第十二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面向山东全省招生,并与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河南、重庆、陕西等省市对等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
10324
人。
第十三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始终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战略,不断加强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和精品课程建设,临床医学、护理
2
个专业被评为省级特色专业;健康评估、药物化学、基础护理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分析化学等
5
门课程被评定为省级精品课程。学校坚持以服务社会和适应医疗卫生事业需求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注重学生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素质培养,积极开发国内、国外升学就业的途径,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一直名列全省同类院校前茅,毕业生就业分布于全国
16
个省(市)和
4
个国家,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得到社会、学生及家长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第十四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日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新加坡、泰国等
10
个国家及台湾、香港地区的教育、医疗、企业单位建立了密切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成立了国际护士培训中心,开办了日语、雅思强化培训班,每年有上百名学生被输送到澳大利亚、英国、日本、塞浦路斯就业、学习,为学生出国学习、就业创造了条件,搭建了平台。
第十五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省级文明单位、国家档案管理特级单位、百姓口碑最佳荣誉单位、教书育人先进单位、教育改革示范学校、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文明校园、省级青年文明号、省级花园式单位、爱国卫生先进单位、高校伙食工作先进单位、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先进单位、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秉承
“
质量立校、人才兴校、改革活校、科研强校、依法治校
”
的办学理念,坚持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宗旨,遵循医学教育和卫生人才成长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质量求生存,以改革为动力,以特色促发展,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致力于建设
“
定位准确、办学条件好、社会声誉高、医教研结合紧密、改革突出、辐射能力强
”
的医学高等专科名校,努力开创医学教育与卫生人才培养的新局面,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宜卫生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录取方式
在省教育厅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六条
录取批次
专科二批;跨省招生录取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录取原则
(一)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校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校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二)
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三)除英语护理专业外,各专业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
(四)
在确定英语护理专业录取资格时,从报考该专业考生中,按英语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五)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六)对于进档考生,分校区、分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七)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八)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专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及考生信息确认表。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入学体检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费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实行公示、亮证收费。
热门专业每生每年
4400
元,其余专业每生每年
4000
元。具体专业以山东省教育厅批复文件为执行标准。
第三十条
住宿费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
[2003]221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分级收费,标准为
500
元——
1200
元
/
生
/
年不等。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
执行鲁政办发
[2000]68
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学校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
按照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二是设立特困生补助基金;三是设立若干勤工俭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资助;四是实行奖学金制度,
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最高标准为
6000
元
/
人,同时,学校每年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每生每年
800
元、
600
元、
400
元三个等次。
第三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进入教育部普通高校学历查询系统(
http://www.chsi.com.cn
)。
第
三十四
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
三十五
条
学生就业,由省人事厅签发就业通知书或就业推荐书。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青年路
39
号
邮编:
276002
电子邮箱:
lyyzzb@126.com
咨询电话:
0539-8212665
8225584
8075500
传
真:
0539-8211552
8075500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二环南路
5460
号
邮编:
250002
电子邮箱:
sd6305777@163.com
咨询电话:
0531-86305777
86305666
86305778
传
真:
0531-86305668
82983245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