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
  
  
   招生工作
  
  
   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协助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维护招生纪律,保证招生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潍坊医学院
  
  
   
  
   第六条
  
  
   
   
  
  
   学校校址: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
  
  
   7166
  
  
   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
  
  
  
  
   以本科教育为主
  
  
   ,
  
  
   同时开展专科教育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山东省
  
  
   
  
   教育厅
  
  
   
  
   第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潍坊医学院
  
  
   
  
   第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原则上按照已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学费标准:临床医学、麻醉学、护理学(护理)、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医学检验、药学专业为
  
  
   4000
  
  
   元
  
  
   /
  
  
   生
  
  
   .
  
  
   学年;应用心理学、生物技术、统计学、食品质量与安全、运动康复与健康专业为
  
  
   3600
  
  
   元
  
  
   /
  
  
   生
  
  
   .
  
  
   学年;公共事业管理、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专业为
  
  
   3400
  
  
   元
  
  
   /
  
  
   生
  
  
   .
  
  
   学年;英语专业为
  
  
   4800
  
  
   元
  
  
   /
  
  
   生
  
  
   .
  
  
   学年;
  
  
   
    
  
   住宿费标准:
  
  
   500
  
  
   元
  
  
   /
  
  
   生
  
  
   .
  
  
   学年、
  
  
   800
  
  
   元
  
  
   /
  
  
   生
  
  
   .
  
  
   学年。
  
  
  
  
   
  
   第十四条
  
  
   
   
  
  
   经上级部门批准为热门专业的,其学费收费标准在原基础上上浮
  
  
   10%
  
  
   ;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代收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
  
  
   10
  
  
   个月计算。
  
  
   
  
   
    第六章
   
  
  
   
    
    
   
  
  
   
    招生条件
   
  
  
   
  
   第十六条
  
  
   
   
  
  
   考生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七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报考英语专业考生,
  
  
   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有分数要求,具体分数视实际情况再定
  
  
   ,
  
  
   无口试要求;所有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七章
   
  
  
   
    
    
   
  
  
   
    录
   
  
  
   
    
    
   
  
  
   
    取
   
  
  
   
  
   第十八条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计划列本科二批,专科招生计划列专科一批;
  
  
   
  
   第十九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条
  
  
   
   
  
  
   录取遵循考生志愿优先原则,即根据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和调剂志愿考生;
  
  
   
  
   第二十
  
  
   一
  
  
   条
  
  
   
   
  
  
   专业分配既遵循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同时兼顾专业间平衡
  
  
   的原则,尽量满足考生填报志愿;
  
  
  
  
   
  
   第二十
  
  
   二
  
  
   条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将其调录到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
  
  
   三
  
  
   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降分投档考生按教育部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
  
  
   资格
  
  
   进行复查
  
  
   ;
  
  
   
  
   第
  
  
   二十七
  
  
   条
  
  
  
  
   凡属
  
  
   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
  
  
   。
  
  
   
  
   
    第九章
   
  
  
   
   
  
  
   
    其它须知
   
  
  
   
  
   第
  
  
   二十八
  
  
   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考生也可到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和我校网站进行录取查询;
  
  
   
  
   第
  
  
   二十九
  
  
   条
  
  
   
   
  
  
   被我校录取的山东生源的新生,入学时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新生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籍与居民身份证中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必须一致;
  
  
   
  
   第
  
  
   三十
  
  
   条
  
  
   
   
  
  
   临床医学(本科、专科)
   
    、口腔医学
   
   (本科)、医学影像学(本科)、麻醉学(本科)、预防医学(本科)
   
    专业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
   
  
  
   
  
   第
  
  
   三十一
  
  
   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
  
  
   ,
  
  
   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
  
  
   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对新生设立“绿色通道”,对因经济困难暂时缴不上学费的学生可以先入学,再申请有关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对在校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方式为:
  
  
   
  
   招生部门:潍坊医学院招生就业处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
  
  
   7166
  
  
   号
  
  
   
  
   邮政编码:
  
  
   261053
  
  
   
  
   电
  
  
   
   
  
  
   话:
  
  
   0536-8462283
  
  
   ,
  
  
   8462285
  
  
   
  
   网
  
  
   
   
  
  
   址:
  
  
   http://www.wfmc.edu.cn
  
  
   
  
   E--mail
  
  
   :
  
  
   
    
     zszx@wfmc.edu.cn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潍坊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潍坊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医学院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