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学院
2008
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
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全称
办学地址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赣南师范学院,坐落在京九铁路干线上的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文明卫生城市——江西省赣州市内,学校国标代码为:
10418
。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为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师范院校。
第四章
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详见《赣南师范学院
2008
年招生计划表》
第六章
录取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教育部《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文化统考后,成绩达到学校当年(当地)录取分数线,身心健康者即具备学校录取资格。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一)总原则:学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
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优先满足其专业要求。
(二)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日语专业除外)。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需通过英语口试,依据总分、英语单科和口试成绩择优录取。
(三)各招生专业对男女比例不限;体育专业考生身高和视力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规定最低标准;
艺术设计专业(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方向)考生身高要求男:
180cm
以上,女:
166cm
以上。
(四)艺术类校考省份考生录取办法:在文化和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
(
百分制
)
和文化成绩
(
百分制
)7
:
3
的比例计算总分,按总分从高到低
择优
录取;如出现总分相同,先后按专业成绩、英语单科、语文单科、数学单科由高到低录取;艺术类非校考省份执行生源所在省投档录取原则。
(五)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按教育部颁发的《
关于做好
2008
年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
》执行。
(六)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按《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执行。
(七)对符合加分和降分录取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当年批复为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
3
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奖学金与扶困
第十一条
学校
每年按学费收入的
10%
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各类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特困生补助基金、减免学杂费,完善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等为辅”的经济资助体系。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有优秀学生奖学金、素质拓展学金,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有:杜玉如师范奖学金、“东维”奖学金、“加大”奖学金、
“惠济”奖学金、“客家情”奖学金
等。
第十章 毕业文凭和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能遵纪守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德、智、体等各项素质考核合格,颁发教育部规定的、加盖“赣南师范学院”公章的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编:
341000
咨询电话:
0797-8393638
(传真)
学校网址:
http://www.gntc.net.cn
招生信息网:
http://www.gnsyzsx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