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
14232
第四条
学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学制:三年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工作计划、讨论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设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考生投诉、申诉及处理。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
1
、高职专科:招收参加
2016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2
、五年制高职:招收
2016
年初中应届毕业生,实行地级市统招。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和其他省份招生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学院共设有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室内设计、会计、财务管理、金融管理、鞋类设计与工艺、服装与服饰设计、食品营养与检测、动漫制作技术、展示艺术设计、现代纺织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物流管理、连锁经营管理、电子商务等专业。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以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六条
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及各省高职高专的规定和程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福建省高职(专科)批实行按专业投档录取模式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执行各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确定专业。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招生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收费与退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泉州市物价局泉价
[2015]52
号文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各专业学费:
1
、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工程造价、会计、财务管理、金融管理学费为
8000
元
/
年。
2
、鞋类设计与工艺、服装与服饰设计、现代纺织技术、展示艺术设计、食品营养与检测、广告设计与制作、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动漫制作技术、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管理、模具设计与制造、物流管理学费为
7500
元
/
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费办法按闽价费〔
2013
〕
41
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金与助困政策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分别为
8000
元
/
年和
5000
元
/
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为资助高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一等
4000
元,二等
2500
元。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一、二、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设立
100
万元的奖助学基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企业奖学金:安踏集团、恒安集团等公司在我院设立奖学金,分别为青年才俊奖
5000
元,一等奖
3000
元,二等奖
2000
元,三等奖
1000
元。
第二十八条
晋江市政府奖学金:
1
、由晋江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凡晋江籍考生在我院就读的每人给予
3000
元奖励。
2
、凡晋江市中职学校毕业生(不限户籍)报读我院奖励
7000
元。
第二十九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
1
、普通高考文、理科专科分数线上
100
分奖励
2000
元;
2
、三年内在篮球、武术套路、田径三项体育类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的奖励
10000
元。
第三十条
助困政策: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学历证书发放
第三十一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泉州轻工职业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证书,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
0595
—
36207777
监督电话:
0595
—
82038898
传真:
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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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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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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