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
龙岩学院
,位于
福建省龙岩市区,由东肖校区和凤凰校区组成。
第三条: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
福建省
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已形成
本专科教育、师范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为一体的
人才培养体系,是文、理、工、农、
教育、经济、
管理等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本科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 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的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 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执行 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制定 学院 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学院
成立由纪委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
招生工作监察小组,
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按照
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08
年招生计划总数为
1800
名,其中本科
1500
名(师范类
8
个专业
365
名,非师范类
21
个专业
1135
名)、高职高专
300
名(师范类
1
个专业
60
名;非师范类
5
个专业
240
名),面向福建、河北、吉林、浙江、江苏、江西、湖北、湖南、山东、四川、陕西等
11
个省招生(以上各类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院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学院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录取新生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
120
%,录取名单由学院统一审核,经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专业志愿优先方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满额,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报考志愿、分数、专业相同时,优先满足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志愿。
第十二条:各专业录取要求:
1
.英语本科专业要求考生口试成绩合格;
2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分数高低录取。对于参考志愿均视为平行志愿;
3
.考生体检,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用。
第十四条:采矿工程本科专业、地质工程本科专业、矿山机电专科专业与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联合办学,面向福建省考生招生(只招男生),各
35
名,总计
105
名。以上专业的学生可享受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学费和专业奖学金。学费标准:按当年招生计划册公布的学费标准为准;专业奖学金
500
元
/
年
/
人。享受学费办法:新生报到后与联合办学单位签订培养协议。学生每年只须向学校暂缴
50%
学费,同时向学校办理另
50%
学费借款手续。待毕业生由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配到下属企业就业后,在校期间所缴纳的
50%
学费学校一次性退还,所办理的另外
50%
学费的借款手续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奖学助学政策:
1
.奖学金:
(
1
)优秀奖学金:特等奖
10
名,奖金
3000
元/人·年。一等奖奖金
1200
元/人·年,二等奖奖金
800
元/人·年,三等奖奖金
500
元/人·年,获奖面分别为学生数的
5%
、
10%
、
20%
。
(
2
)师范类学生除享受优秀奖学金外,还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
600
元/人·年。
(
3
)根据政策规定,在二年级以上学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
(
1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评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
3000
元/人·年,二等助学金
1500
元/人·年,分别为学生数的
5
%、
15
%。
(
2
)助学贷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报到后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
3
)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和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2008
年招生专业介绍和计划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查询。网址:
www.lyun.edu.cn
招生办电话:
0597
—
2793756
传真:
0597
—
2793759
附
则
第十七条: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办。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龙岩学院
二 00 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