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教 育法》、《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高等 教 育法》等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有 关规 定, 为 了 维护学 院和考生的合法 权 益,依法招生, 结 合天津 青 年 职业学 院招生工作 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 了解天津 青 年 职业学 院有 关 招生政策、 规 定及相 关 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 开 展招生咨 询 和 录 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 院 概况
一、学 院名 称 :天津 青 年 职业学 院
二、办学类 型:公 办 全日制普通高职 院校
三、办学层 次:高 职
四、学 院 国标码 : 12535
五、办学地点:2014年秋季拟迁入海河教育园区。
新生报到地址 :以学校通知为准。
六、学 院基本 概况 :
天津青 年 职业学 院有 50 余年办学历 史,是 经 天津市政府批准, 国 家 教 育部 备 案 设 立的公 办 全日制普通高等 职业 技 术学 院, 属国 家普通高等院校系列, 学 院依托培 养优 秀 青 年干部的 学 府—天津市 团 校而建立。天津 青 年 职业学 院是天津市唯一一所“社 会 管理 与 服 务类 ”高等 职业学 院, 为 天津市示范性高 职学 院。
按照天津市委、市政府的要求, 2014 年,学 院 将迁 入 国 家 级职业教 育改革、示范、 创 新 区 ——天津市海河 教 育 园区 的新校 区 。新校 区 占地 500 亩 ,建筑面 积达74000平方米,在校生规 模 达6000人。新校区会 建有 现 代化的 办 公 楼 、 教学楼 、 图书馆 、体育 馆 、信息中心、 实训实验 室、 学 生公寓、 学 生活 动 中心、 创业 中心等,各 项设 施 齐备 。
学 院 坚 持全面育人方 针 ,以素 质 提高 为 基 础 ,以能力培 养为 本位,按企事 业 用人 单 位 对优 秀 青 年干部的要求,着力培 养优 秀 青 年人才。 学 院面向餐 饮 服 务 、社 区 服 务 、民政管理、旅游服 务 、商 贸 服 务 、信息服 务 、法律服 务 方向, 开设电 子商 务 、 国际 商 务 、 连锁经营 管理、 计 算机 网络 技 术 、 图 形 图 像制作、 软 件技 术 、商 务 英 语 、社 区 管理 与 服 务 、法律事 务 、物流管理、市 场营销 、烹 饪 工 艺与营养 、旅游管理、西餐工 艺 、 会 展策 划与 管理、民政管理、 会计电 算化、婚庆服务与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早期教育)、酒店管理、人物形象设计等 20 余个 高 职专业 。 学 院 拥 有一支 实 力雄厚的 师资队 伍,各 专业 均具有高 级职称 的 专业学 科 带头 人,校 内实训 基 地28个 , 拥 有合作 紧 密的院外 实训 基地 115 家,其中烹饪 工 艺与营养实训 基地、社 区 管理 与 服 务实训 基地 两 次 获 得中央 财 政支持。近年 来 ,我院 学 生在省市 级 、 国 家 级 技能大 赛 上 获奖40余项 ,一等 奖15项 ;在就 业 方面, 学 院就 业 指 导 中心 与 企事 业 用人 单 位建立了 长 久的 联 系, 积极为毕业 生推荐适合的就 业岗 位,近年 来 , 学 院 历届毕业 生就 业 率均 达95%以上,大批同学进 入了本科院校深造, 许 多 优 秀 学 生成 为 用人 单 位的骨干人 员 。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我校设 有普通高 职 招生工作 领导 小 组 ,全面 负责学 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 计划 , 决 定有 关 招生的 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 校 设 有高 职 招生 办 公室,是 组织 和 实 施招生工作的常 设 机 构 , 负责 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及收 费标 准
第六条 天津青 年 职业学 院根据 发 展 规划 、 办学条 件、生源 状况 和社 会 需求,制定 2014 年分省、分专业 招生 计划 ,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并 按照 教 育部核准下 达 的具体招生 专业 、招生人 数 ,在 规 定 时间内 寄送到各省、自治 区 、直 辖 市招生委 员会 ,向社 会 公布;同 时还将 通 过 其 它 方式向社 会 公布。
第七条 学费标 准:普通 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标 准:住宿 费为1000元/生、年。各专业 收 费标 准 详见 省、自治 区 、直 辖 市招生委 员会 公布的招生 计划 表或 学 校下 发 的 2014 年新生报 到 须 知。如政府 对 本年度 学费标 准 进 行 调 整,以政府 规 定的 标 准 为 准。
第四章 录 取 规则
第八条 天津青 年 职业学 院 录 取工作遵循公平 竞争 、公正 选 拔、公 开 程序的原 则 ; 执 行 国 家 教 育部和各省、自治 区 、直 辖 市招生委 员会 制定的 录 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 关规 定;以考生 填报 的志愿和高考文化 课 成 绩为 主要 录 取依据,德智体美全 面考核,择优录 取。 录 取 过 程中,自 觉 接受各省、自治 区 、直 辖 市招生委 员会 、 纪检监 察部 门 、考生和社 会 各界的 监 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一条 对 天津市考生,依据 教 育部和天津市 教 育招生考 试 院有 关 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 公正、公开 的原 则 ,以高考成 绩为 基 础 , 参 照高中 学业 水平考 试 成 绩 和 综 合素 质评 价, 择优录 取。
1 .安排专业时 ,在高考分 数 相同的 条 件下,可 优 先安排普通高中 学业 水平考 试 成 绩较 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 学业 水平考 试 成 绩 相同, 则 可依据 综 合素 质评 价 结 果安排 专业 。
2 .退档处 理 时 ,在高考分 数 相同的 条 件下,可先 对 普通高中 学业 水平考 试 成 绩较 差的考生做出退 档处 理,如普通高中 学业 水平考 试 成 绩 相同, 则 可依据 综 合素 质评 价 结 果做出退 档处 理。比 较 考生的高中 学业 水平考 试 成 绩时 ,先比 较获 得 A 等第的个数 ,如 A 等第个数 相同,再比 较获 得 B 等第的个数 ,以此 类推。评 价考生的 综 合素 质时 ,依据考生的 学业类 和非 学业类两 方面情 况综 合比 较 , 进 行 评 价。
第十二条 学 院各招生 专业 公共外 语为 英 语 。小 语种 考生 慎 重 填报 。
第十三条 对 政策加分考生的 录 取,按照 教 育部 规 定的 实 行 属 地化管理的原 则 , 执 行考生所在省、自治 区 、直 辖 市招生委 员会 制定的加分政策和 录 取 规 定,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并具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同等条 件下, 优 先 录 取 获 得省 级优 秀 学 生、 优 秀 学 生干部、三好 学 生等 荣誉称号 以及英 语 、 数学单科 分 数较 高的考生。(天津考生 参考 第十一 条 )。
第十五条 依照教 育部、 卫 生部、中 国残 疾人 联 合 会颁 布的《普通高等 学 校招生体 检 工作 指导 意 见 》, 对 考生身体健康 状况进 行 审查 和 复查 。 对 不符合 标 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天津青 年 职业学 院在接到各省、自治 区 、直 辖 市招 办 核准 备 案的 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 管理
第十七条 按国 家招生 规 定 录 取的新生,持 录 取通知 书 ,按 学 校有 关 要求和 规 定的期限到校 办 理入 学 手 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 学 者, 应当 向 学 校 请 假。未 请 假或者 请 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 事由以外, 视为 放弃入 学资 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4年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 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 院依据《天津 青 年 职业学 院 学 生管理 规 定》、《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 规 章制度 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
第二十条 我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 困 难学 生 资 助政策体系,包括: 国 家助 学贷 款、各 项奖 助 学 金 评 定、勤工助 学 及其 它资 助措施,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 学 生完成 规 定 学业经审查达 到 毕业标 准的 颁发 天津 青 年 职业学 院全日制普通高等 学 校 专 科 毕业证书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仅 适用于 2014 年天津青 年 职业学 院普通高 职 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 天津 青 年 职业学 院招生 领导 小 组审查 通 过 , 报 上 级 主管部 门审 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 始 执 行。凡以前天津 青 年 职业学 院招生工作的政策、 规 定 与 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 废 止,均以本章程 规 定 为 准。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 程中天津 青 年 职业学 院咨 询 人 员 的意 见 、建 议仅 作 为 考生 填报 志愿的 参 考,不 属学 院 录 取承 诺 。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天津青 年 职业学 院招生 办 公室 负责 解 释 。
第二十七条 咨询 及 录 取 结 果 查询 方式
学院网 址: www.tjqnzyxy.cn
E-Mail:qzyzb@sina.com
电话 : 022-23627681 022-23627682
邮编 : 300191
招生咨询QQ群:49227120 微信公众号关注:天津青职院公众资讯平台
学院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43号(2014年秋季拟迁入海河教育园区)